关键词
位置
作者
论初改官及选人不得干求差遣奏(绍兴九年十一月) 宋 · 何铸
初改官唯注知县,谓之实历,盖欲其改官之后,更练民事,以成其才。
虽不拘常制,不得奏差,此祖宗之法,绍兴所重建也。
比年以来,才得改官,求堂除差遣,内则欲为寺监丞贰等官,外则欲为倅贰,自知县以下,皆不欲也。
宛转干求,宁涉岁月,不愿参部,遂使实历之法几废。
选人才出身,则有黄甲注拟;
无出身,则参郎射阙;
此亦祖宗之条,今具存也。
比年以来,选人才出身,则多欲求为行在之职;
无出身者,又求为敕局枢属之官;
未有一日考第,未尝一见吏民,自此改秩,大则为监司太守,其次犹为倅贰,于法令漫不知,于人情未之察,传笑于人者多矣。
愿降睿旨,初改官人未经实历,选人未历州县,并令赴部依法注授,不得辄至朝廷干求差遣。
有违戾者,惩一二以示必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