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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居正宋 1087 — 1151
主殴佃客致死不当减等断罪奏(绍兴四年四月) 宋 · 王居正
臣闻杀人者死,百王不易之法。
先王非不知死者已不可复生矣,而杀人者又必死,盖以谓杀人而不死,则人殆无遗类矣。
此先王之深仁厚泽,万世而不匮者也。
臣伏见主殴佃客致死,在嘉祐法奏听敕裁,取赦原情,初无减等之例。
至元丰始减一等配邻州,而杀人者不复死矣。
及绍兴又减一等,止配本城。
并其同居被殴至死,亦用此法。
侥倖之途既开,鬻狱之弊滋甚。
由此人命寖轻,富人敢于专杀,死者有知,沈冤何所赴愬?
伏望陛下深轸至怀,监古成宪,断自渊衷,俾从旧制,用广祖宗好生之德,成陛下全活之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