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叶衡南宋 1122 — 1183
条具淮浙盐场事劄子(乾道七年) 南宋 · 叶衡
一、巡尉官兵捕获私盐及关防亭灶甲头并催煎,买纳场去处官吏情弊等事,罪赏合一依《绍兴重编敕令》内条法施行。
一、收捉私盐,在法虽不可不严,亦须亭户衣食粗足,方可禁绝。
除已行下提举司令逐时就时下支还额盐价钱外,所有额外煎到盐,欲乞就南库预借会子二十万贯,分委措置官巡历诸场,逐时依额外盐价收买打袋,发赴盐仓支发。
一、今来私盐盛行,往往将见行条法视为文具,兼官司略不奉行。
臣乞差官三员分路措置,淮南一员欲于通州置司,浙东一员明州置司,浙西一员秀州置司,以措置本路私盐司为名,每员于逐路产盐州军厢兵内差一十五人及书写人一名,应副随行,检视盐场,定逐灶火伏盘数,依条置簿历稽考。
其所差官除措置外,监督诸处巡尉、弓兵捕捉私盐,如有违慢去处,密具姓名,申提刑、总领所按治施行。
即不令随行人从自行捉捕,或至生事。
其所差官每员除请受外,每月各添给食钱并赡家钱共一百贯文,书写人吏日支食钱五百文,军兵各日添食钱五百文,米三升。
所收息钱仍依条半年一次比较,且将乾道五年卖得盐钱为额,如增及一倍以上者,申本所覈实,取旨推恩。
今照得乾道五年淮盐卖及一千八百万贯,浙盐卖及五百万贯者,若一例增一例推赏,窃恐淮盐所卖数目已多,决无更增一倍之理。
欲于淮盐增四分之一,谓如卖一千八百万,令增至六百万以上之类,言合推赏。
其浙盐即乞依法增至一倍,其催煎卖纳场及逐州知通、本路提举官准此。
或盐法州县及当职官奉行稽慢违戾,或有沮抑者,各徒二年,并不以去官赦降减。
盐课增倍,亦合令产盐州军知州与主管官同赏。
以盐事非知州所掌,更不留意禁戢私贩,或遇巡尉解到私盐,即从轻典,或以为生事,反将捕人违法收禁,遂至私盐盛行。
今既与主管官一例推赏,今后取勘私盐公事,须管依公行遣,不管稍有灭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