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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广东上供银疏 宋 · 廖颙
臣惟广东不便于民者,莫大于每岁买发上供银。
一路十四州之中,上供银额最重者五州,曰韶、曰连、曰惠、曰英、曰南雄。
盖以大观间五州境内各有银坑发泄,银价低少,每两只六百或七百文,易于买纳,所以分得银额最重。
后来银坑停废,又累经盗贼残扰,价增数倍,每两至三贯陌。
绍兴前诸州并无银本钱,他州岁计优裕,银价不多,官司自能买发,不及于民。
惟此五州银额既多,岁计窘乏,不得已白科于民,细民彫瘵之馀,极以为苦。
契勘每岁合发上供计钱十五万缗,例系分下诸州买银。
近年漕司每岁桩办,得钱五万缗,均分诸州作银本,尚阙十万缗。
他州粗可支吾,惟韶、连、惠、英、南雄五州银额数多,无所从出,将漕司支到本钱置场,随钱买银,其数浩瀚,不免白科于民。
臣窃考五州岁合买发银数,韶、连、惠三州各八千两,英、南雄两州各三千六百两。
若欲裁减额数,恐每岁亏损朝廷用度;
若令漕司尽支本钱,则漕计阙少,无钱可支;
若只仍旧白科于民,愈见困苦。
臣尝深思熟计,缘元符初银价低昂不等,所以分额不均。
今诸州银价既均,合随事力重行均定银额。
欲知诸州事力即户口丁税多寡,可以按帐籍而见云云。
臣愚欲望陛下断自宸衷,行下广东路,委转运、提刑两司公共考究十四州户口税赋所入,随其多寡,重行均定岁买上供银额,除见有银本钱五万贯随银数轻重拨付诸州,依条于常赋内桩办银本钱,置场收买,不得白科于民户,遵守施行。
按:同治《连州志》卷九,同治九年刻本。又见民国《阳山县志》卷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