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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博古南宋
乞许大理寺官赴部合议刑名奏(淳熙十六年十一月) 南宋 · 吴博古
本部一司崇宁专法,奏狱及缘法今事应议者,召大理寺丞以下议。
缘近有专降指挥,大理寺官不得出谒,以致未敢照用旧法。
乞今后本部遇有合议刑名,许从旧法请大理寺官赴部商议。
审计院厅壁记(淳熙十四年九月) 南宋 · 吴博古
审计非古官也,而原于古。
古者凡官府皆有要会,而财用稍食之会尤详。
国初以三司使总邦计,司各有院,以秉中外泉谷出入之政,盖会计之府也。
然案牍丛委,典者不能遍察,而奸容焉。
淳化三年,始用户部使樊知古奏,剔其冗籍,复别为院,置官颛领之,以听稍食之要贰。
置院之初,特掌骑兵、徒兵给受之数,犹未及诸司也。
元丰三年,合步、骑两院为一,遂以其一主诸司。
上自宫禁朝廷,下至斗食佐吏,凡赋禄者以式法审其名数而稽其辟名者,唯效赐给,已乃审禄,有疑予则诏以法。
凡四方之计籍上于大农则逆其会,凡有司议调度会赋出则诹焉。
设员二,曰左、右,听分案,令史八人。
然夷考县官禄赐之费,月长岁滋,如江河下流,愈远愈阔,其浸淫未易堤障也。
自至道末,岁给中都官吏不过十数万纸,熙宁月四万,今又倍之。
百司吏禄又靡耗特甚,盖居兵费四之一。
岂据胜涉笔者曾无救于经费,抑端本澄源不在有司欤?
然粮审为大农关键,倘据会要而观,则蚁穿必有蹊,蠹藏必有穴,损益本末,盖可睹已。
院故无记,前人名氏不传,三山林君湜、建安周君晔断自南渡,绪次官簿,镵之石,亦不苟于其职矣,故为书职掌大略于其端,以谂来者。
院旧曰专勾,中兴避御嫌名,更今名云。
淳熙十四年九月既望记。
审计院题名记(淳熙十四年十月) 南宋 · 吴博古
秋九月,诸司审计司作题名,属余为之记。
江阴吕君棐、庐陵孙君逢吉造余曰:「两院皆君昔所涖,宁独遗其一也」?
敢继以请。
余观旧事,自淳化绵蕝之始,以三班掌事,后稍更用京朝官。
中兴选任尤宠,善职者径登郎省,将使指近比,非试邑有闻者不在选中。
台有缺属,于焉是择,士脱州县登朝,于焉问津,其轻重视昔何如!
而官是者昧焉不见姓名于后,宁非缺欤?
诸君蒐补阙遗,而余陈朽,亦牵联得书,宁非幸欤?
顾并征余文,将为两院重,兹幸也,宁非辱欤?
余曩尝阅军簿,会兵费,窃喟然叹曰:本邦维财,蠹财惟兵,观本与蠹相盛衰,盍即是焉观之?
试挈一岁审放之最,钱以缗计,粮以斛计,帛以疋计,纩以两计者百二十有四亿,仅足以赡中都之兵,列戍三垂者不预焉。
秦、汉以来,虽或连兵旷岁,费不儗此。
今櫜弓桑远,期与天下休养,而无涯之费如故,民力安得不屈耶?
惟九重俭慈,不以一毫妨经费,曰民与兵,是恤是图。
是以民无怨咨,曰县官所以征取于我者,凡以卫我也;
兵无觖望,曰县官所以衣食于我者极此,固不薄于我也。
然欲使兵绝虚籍,国不徒费,士得全廪,师以不饥,则任职者可不闵民力之不易,念官赋之难支,悉意审覈以佐公家之万一乎?
沿革本末,大略与诸司同,不复书,姑以所尝更者书以为后遗。
淳熙十四年十月四日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