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键词
位置
作者
常同宋 1090 — 1149
论犯私盐请依绍兴敕断军人私贩依政和指挥奏(绍兴三年十月) 宋 · 常同
绍兴敕:私有盐一斤,徒一年;
三百斤,配本城;
煎炼者一两比二两。
刑名不为不重。
后来复降指挥,并不用荫原赦。
再因官司申请,虽遇特恩不原。
行法之深,乃至于此,可谓尽矣!
去年之冬,因大军所驻,常有兵卒私贩,百姓因之,故又有亭户不以多寡杖脊配广南指挥。
盖一时禁止,非通行天下永久之法也。
昨因榷货务看详,以谓诸路亦合一体施行,遂批状行之。
提领官张纯,一堂吏耳,但欲附会去相之意,朝廷不谋之近臣,不付之户部,不禀之圣旨,遂以批状行之,何其易哉!
自此法之行,州郡断配日有之,破家荡产,不可胜计。
主议之臣,闻人一语及此,则以为沮坏盐法,但曰刑不峻,不足以致厚利。
夫严刑章而不恤害民,此蔡京、王黼之术也,奈何今遂用之?
访闻官司所捕获,皆贫下之户,不过数十斤之资。
至于有力之家,则结集人众,持兵守护,动至千万斤,巡尉熟视,莫敢谁何。
岭外险远,平时攘劫之风已自难制,今配私贩之徒往聚于彼,岂远方之利?
自古及今,刑之所施,必称罪之轻重,岂有罪无等降,一用重刑之理?
今私盐一斤至杖脊配广南,则孰不相率为百千斤之多哉?
祖宗仁德在人,犹人之有元气,今天下之势,可谓病矣,奈何遂欲伤元气乎?
法令之行,系乎国本,不使有识󲦤绅之士议之,而使刀笔之吏弄其文墨,非国之福也。
望付三省以前后所降私贩刑名,更加熟议,如有犯禁,且从绍兴编敕定断。
若军人聚集及百姓依藉军兵声势私贩,即依甲午指挥。
所有不用荫原赦指挥,亦乞详酌施行。
契勘榷货务都茶场,特一场务耳,非省部寺监之比。
自今应干茶盐事,乞送户部看当;
事属刑名者,兼送刑部拟定。
其场务及提领官受客人词状,并申尚书省,不许径牒诸路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