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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焘南宋 1115 — 1184
陈赠官避讳疏(1167年12月) 南宋 · 李焘
臣闻事君犹事父也,心有所怀而不敢尽言则为隐,盖君子之大戒莫重于隐。
言之可听与否,实惟君父所择。
虽不应言而言固获罪矣,不犹愈于匿情以犯大戒乎?
臣用是辄冒昧一言。
恭惟祖宗因前代之制而增修之,凡大礼既成,官自升朝以上皆得追荣其父母,此国家之弥文至恩也。
臣父某故赠左朝奉大夫,缘臣误通朝籍,再赠官至左朝议大夫,今次大礼,又当赠中奉大夫。
寒儒门户,得此固足以贲饰泉壤,誇嫭乡邑,其荣多矣,而又奚言?
独臣私义有所不安,不得不自言者,所赠父官适同父讳,傥拜君赐若固有之,则恐于冒荣之律疑若相犯。
兼晋江统尝论身与官职同名当改选,故事简册具存,势不容默,须至呈露,乞朝廷特赐参酌处分,虽以不应言而获罪,亦所甘心也。
据律,诸府号官称犯父名,冒荣居之者徒一年。
雍熙二年有诏,凡除官内有家讳者,三省御史台五品、文班四品以上,许用式奏改,馀皆不许。
及嘉祐六年,翰林学士贾黯知审官院,时大理寺丞雷宋臣除太子中舍,以父名显忠,乞避,朝廷许之。
黯谓宋臣不当避嫌名,朝廷既许宋臣,若后有如此而不避则可坐以冒荣之律,因言「自雍熙以来,或小官许改,或大臣不许,或虽二名嫌名而许避,或正犯单讳而不许,前后许与不许系于临时,盖由未尝稽详礼律,立为永制。
□约雍熙诏书,自某品以上凡除官若犯父祖名讳有奏陈者,先下有司定,若当避则听改,馀不在此限」。
于是下太常礼院、大理寺同议。
礼院、大理寺言:父祖之名,子孙所不忍道,不系官品之高下,并当回避。
乃诏凡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而非嫌名及二名者,不以官品高下,并听回避。
其后韩绛除枢密副使,自言枢字与祖名下一字同,乞避免而不许,事在治平四年,盖遵嘉祐之诏也。
熙宁八年,宋敏求提举万寿观,敏求父名绶,自言寿字犯父嫌名,诏改醴泉观,则嘉祐之诏复不行矣。
及吴中复知荆南,兼提举荆湖北路兵马,中复父名举,乞改提辖,诏以朝廷官称不当避守臣私讳,遂不许。
自熙宁以来迄于近年,亦有许改者。
既许改则不系官品之高下,嘉祐诏书理宜讲明,以崇孝治。
然臣前所陈者,皆指身所居官犯父祖讳,初不及赠父祖官与父祖讳同者,盖偶无其事,诸儒未暇讨论,故阙如也。
臣今敢援晋江统所议,乞下礼官议之。
按《晋书》及《通典》载江统言:「台选统叔父春为宜春令,与县同名。
故事,父祖与职同名皆得改选,而未有身与官职同名改选之例。
统以为凡改选者盖为臣子开地,不为父祖之身,而身名所加,亦施于臣子。
凡佐史朝夕必称厥官,傥指实而语则触尊者讳,违背礼经;
或诡词回避则以私废公,干系成宪。
若受宠朝廷,出身宰牧,而佐史不得表其官称,子孙不得言其位号,上严君父,下为臣子,体例不通。
苟易私名以避官职,则又非《春秋》不夺人亲之义。
统以为身名与官职同者,宜与斥父祖名为比,体例既通,义斯允当」。
武帝许之。
臣今所言实与此相类,且身名与官职同者犹许改授,若赠父官职乃触父讳,比江统所谓佐史不得表其官称、子孙不得言其位号者,不愈重乎?
今一命以上身所授官有触父祖讳者,于法皆许寄理,但授以次官,父祖当赠官而所赠官有触父祖之讳者亦准此法。
然寄理之法施于赠官则已似不通,盖所谓寄理者特不称呼耳,虽辞其名,犹享其实。
今赠官专以位号为荣,顾使其家人不得称呼,岂朝廷加惠臣子、崇奖孝治之意乎?
况法所谓赠官触父祖讳者,实指受所赠官之父祖,非谓身赠父官,自触父讳者也。
盖赠父祖官触父祖之父祖讳,其当得赠官之父祖宜有所避,顺死者孝心,虽寄理可也。
身赠父官,自触父讳,父何所避,亦使寄理。
凡礼固起于义,缘是起礼,于义滋亦不通。
兼详朝廷创法,特许寄理,初不为身赠父官、自触父讳者设也。
身赠父官,自触父讳,则江统所云为臣子开地之论。
因旁搜类长,曲而通之。
有难臣者曰:讳非古也,爰自周始,当时作诗书者亦未尝以昌、发为讳,人君犹然,况人臣乎?
臣谨答之曰:事固当师古,古未始有而今则有之,其可不酌古之道以御今之有?
且名讳之式,上下通行,非一世矣,独于身赠父官而自触父讳偶未涉历,故莫有以为言。
臣实自履兹事,其可不表而出之,使知礼者考求其说,因以备国家之弥文,广祖宗之至恩乎?
难臣者又曰:如是则使朝廷曷为而可?
臣谨答之曰:臣所以敢昧死自言者,政有望于朝廷,使知礼者考求其说也,其敢必乎?
然臣有区区之愚,不自知其僭妄,敢私布之。
臣谨按今朝请大夫在未改官制以前实为前行郎中,吏部、司封、司勋、考功、职方、驾部皆前行也。
据《职官志》,前行郎中有出身则转太常少卿,无出身则转司农少卿。
既改官制,太常、光禄、卫慰、司农少卿皆为朝议大夫。
据《职官志》,太常少卿旧转光禄卿,既改官制,则光禄实中散大夫。
元祐三年,中散大夫分左右,有出身人转左中散大夫。
大观二年,除去左右字,特赠中奉大夫,以代左中散大夫。
今中奉大夫其实未改官制以前光禄卿也,中奉大夫今转中大夫。
中大夫未改官制以前实为秘书监,秘书监旧转左右谏议大夫,今为太中大夫。
窃伏自念,臣不肖苟未先狗马填沟壑,且免于罪疾,常获备官使,幸而遇天子有事于郊、明堂之岁,锡福遍九地之下,则臣父始得赠官。
以祖宗故事言之,凡三岁一举大礼,自中奉大夫至太中大夫,累三官率九岁乃得之。
幸得之而位号卒不可以称呼,虽朝廷之弥文至恩不容以臣一人之故辄议损益,而臣私义诚有所不安。
惟明主尽人之情,亦所宜怜也。
自改官制,卿、监、谏议皆为职事官,固不当以为赠官,然天下郡邑荐绅门户固有以旧官制为称呼未尝改者。
盖事匪前代,命由列圣,于职制禄秩初无与焉,特借其名耳。
《传》所谓「道并行而不相悖」者,殆指此类,故臣愚以为若朝廷特推异恩,不限官品高下,令有司于新旧官制稍加斟酌,使天下当赠官者苟触父祖本讳,亦听改授,如晋王舒除会稽内史及建隆初慕容延钊除中书门下二品体例。
或取今寄理字加旧官制上,暂听称呼,以极人子孝敬之义。
自我作古,昭示无穷,顾不美欤!
是臣所愿也,非臣所敢望也。
不应言而言,罪当万死,惟陛下裁察。
〔贴黄〕曰:检准尚书司封令,诸应封赠与祖父名相犯者,即赠以次官。
契勘上条止为所合封赠父母妻官称犯父母妻之父祖名,即与身赠父官所赠官自犯父名不同,难以准上条施行,须至陈乞参酌。
按:《愧郯录》卷一○,知不足斋丛书本。
国史监修提举题名序 南宋 · 李焘
国家崇儒尚文,因唐旧制,必命宰辅兼领三馆,其首相曰昭文馆大学士,次曰监修,自景德二年王旦始也。
昭文馆大学士,熙宁九年王安石罢,遂不复除。
集贤院大学士,元丰三年王圭迁,亦不复除。
惟监修国史相传至今。
天圣五年修真宗正史,王曾既领昭文,兼监修,又别敕命曾提举,提举之名自曾始。
元丰以前,国史别置院,寓宣徽南院,号曰编修。
及官制行,并归史馆,隶秘书省国史案。
国史案,今日历所也。
元祐复置国史院,隶门下省。
明年又置国史院修撰兼知院事,而监修国史。
自王圭后,宰辅皆不入衔,及修神宗正史,吕大防实为提举,而国史院修撰又别敕兼修正史。
盖日历即国史也,祖宗实录、正史亦国史也,起居注、时政记、圣政录及会要亦国史也,皆总于一,固末有分。
绍圣复以国史院归秘书省,其后提举修日历或命它官,而实录、正史宰辅兼提举,初不易。
昭文、集贤或废或改,而史馆故在。
中兴之六年,始命吕颐浩兼提举修国史。
当时国史但指日历,颐浩引元祐故事并及正史,自是首相即兼监修,监修之名废于元丰,而复于绍兴也。
逮修《徽宗实录》,秦桧亦以监修兼提举。
绍兴二十六年,沈该、万俟卨并为左右仆射,始分监修及提举为二,至今因之。
编类圣政初属左,寻属右,会要则乾道五年右创领焉。
秘书少监陈骙谓焘曰:三馆皆有题名,而监修、提举独阙,可乎?
盍序其沿革次第并刻之,焘猥以无能之辞,备数太史牛马走,因不敢辞。
谢惠连传 南宋 · 李焘
谢惠连年十岁能属文,族兄灵运加赏之,云每有篇章,对惠连辄得佳语。
尝于永嘉堂思诗,竟日不就,忽梦见惠连,即得「池塘生春草」,大以为工。
常云:「此语有神工,非吾语也」。
本州辟主簿,不就。
惠连先爱幸会稽郡吏杜德灵,及居父忧,赠以五言诗十馀首,「乘流遵归路」诸篇是也。
坐废不豫荣位。
尚书仆射殷景仁爱其才,言次白文帝,言「臣小儿时便见此文,而论者云是惠连,其实非也」。
文帝曰:「若此便应通之」。
元嘉七年,方为司徒彭城王义康法曹行参军。
义康修东府城城堑,中得古冢,为之改葬,使惠连为祭文留信。
待成,其文甚美。
又为《雪赋》,以高丽见奇。
灵运见其新文,每曰张华重生不能易也。
文章并行于世,年三十七卒。
既早亡,轻薄尤多累,故官不显。
无子,弟惠宣,位临川太守。
按:光绪《丹棱县志》卷八,光绪十八年刊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