乞命大臣提领详定官以利修法奏 南宋 · 汪大猷
太上皇帝临御之初,深究治体,首立详定一司,自建炎四年六月以前著为绍兴新法。建炎以后,续降几至二万馀条,其间轻重不伦,前后抵梧者,合行删削。乞命大臣提领其事,选廷臣同加讨论,庶几督课有程,可以速辨。
乞据绍兴以来续降删修旧法奏 南宋 · 汪大猷
切见绍兴以来续降几至二万馀条,间见层出、前后舛误者不可一二数,比因臣僚所请,命刑寺官如断案例以次删修,然至今数月,未知所裁。欲望明诏有司,亟赐编集,有旧法不能尽而续降可以参用者,即分类编次之;有旧法文不分明,而续降因事重出者,即参酌损益之;有旧法所无而后来因事立制者,即修立以为法;有一时权宜处分不可著为成制者,即存留以照用;有旧法本自可用,而续降不必行者,即皆删去。庶几一代法令粲然备具。
乞以嘉祐法参酌修立敕令奏 南宋 · 汪大猷
昨修绍兴新书,系用嘉祐法与政和法对修,今来重修敕令,亦乞以嘉祐法参酌修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