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叶岩峰南宋
已有养子不当求立判 南宋 · 叶岩峰
照得阿陈,嫂也,张养中,叔也。
嫂欲立遗弃子为孙,叔欲以自己子为嗣,嫂叔相争,族义安在哉?
在法:户绝命继,从户族尊长之命。
又云:夫亡妻在,则从其妻。
阿陈自夫张养直身故之后,已守志三十年,抚养亲生一子颐翁,年二十四岁而夭,遂与颐翁立嗣。
以祖母之命,尽可以立幼孙;
以寡嫂之分,岂不尊于乃叔。
揆之尊长命立之条,委无违碍。
又在法:诸遗弃子孙三岁以下收养,虽异姓亦如亲子孙法。
张颐翁于绍定三年身故,其母阿陈当年收遗弃三岁小儿为孙,名曰同祖,当厅相验,今方八、九岁,可见所陈不虚。
揆以抱养遗弃之条,委为允当。
又在法:诸无子孙,许乞昭穆相当者。
阿陈自情愿为颐翁立嗣,庶几自子而孙,枝派甚顺。
况法中亦许无子立孙者听。
今张养中必欲以次子亚爱为继,殊不知亚爱,颐翁为弟,若以弟为孙,则天伦紊乱。
揆之昭穆相当之条,委为不合。
今仰阿陈收养同祖为孙,张养中所陈,碍法寄断,今后如再词,押上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