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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荐北宋 1016 — 1084
为秦王楚王立后事奏(熙宁三年六月十四日) 北宋 · 陈荐
秦王、楚王之后,各无嫡子、嫡孙及同母弟亦无庶子传至庶孙,诏依令敕详定。
臣等谨按令文: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,若无嫡子及有罪疾,立嫡孙;
无嫡孙,以次立嫡子同母弟、立庶子。
无庶子,立嫡孙同母弟;
无母弟,立庶孙。
曾孙以下准此。
窃以国朝近制,诸王之后,皆用本宫最长者封公继袭。
今来新制,稽古改正,祖宗之子并令传嫡袭封。
按令文传袭之法,莫不以嫡统为重,若不幸无嫡子及有罪疾,始许立嫡子同母弟。
无母弟事不获已,乃立庶弟,然亦不离本统。
其言庶者,别妾子之称,故下言嫡孙同母弟,次言庶孙,是别本房妾生之子,与上文庶弟之义同也。
夫兄弟一体,同父异母,不序长少继祢,与祖不离本统,是重嫡之义也。
若无庶孙,则曾已下准此,令文之明据也。
以礼传言之,为后者四:有正体而不传重,嫡子有罪疾是也。
有传重而非正体,庶孙为后是也。
有体而不正,庶子为后是也。
有正而不体,嫡孙为后是也。
然皆不敢舍本统而及旁支也。
按晋范宣议:「嫡孙亡无后,则次子之后乃得传重」。
由此言之,须嫡房已绝,方许次子之后承之,况嫡房自有曾孙者耶?
以《五服敕》言之,凡为后承嫡者,虽曾孙元孙与孙同,则庶孙包于其中矣。
后总言为庶孙者,谓正服也,岂可通入别房之庶孙,而谓之承嫡耶?
若以行尊而属近者为当立,则令文何以先母弟而后庶,不以长少为序?
若以恩亲等者为当立,礼传何以受重者不以尊服之?
借使本房有曾孙而立别房之庶长,则是嫡统无故而废之也,于义安乎?
推情求理,宜以本房之庶孙继祢与祖,无庶孙则下传曾孙,不离本统而袭封,于礼令为是。
臣等今定夺到秦王、楚王各无嫡子,无嫡孙,无嫡子同母弟,无庶子,无嫡孙同母弟,无庶孙,无嫡曾孙,无嫡元孙,无嫡曾孙同母弟。
秦王之后,合立庶曾孙克继。
楚王之后,合立庶曾孙世逸。
其克继、世逸,祖父皆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