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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赵安抚乞降祝版祀上虞舜庙 南宋 · 王十朋
据上虞县尉陈迪功劄子称,本县有帝舜庙一所。
父老相传,自置县以来即有此庙。
兼县有舜井、象田、百官等处古迹至多,而一方水旱疾苦有请于庙,无不响应,合在祀典。
欲望台慈详酌,许令本县每岁春秋备办牢醴,从使府给降祝版,遣官致祭,少为大功明德之报。
本县近已具状申府,欲乞施行。
与邵提刑 南宋 · 王十朋
某兹者伏遇提刑郎中亲乘使轺,按察列郡。
某辄有己见,画一具闻,仰助澄清,乞赐台览:
一、伏睹主上躬断以来,宽恤之诏下无虚日,然而实惠未孚于民者,盖由守令不能奉行之弊。
昔人谓徒挂墙壁,今则初未尝挂,凡遇诏下,事有便于民而不便于吏者,或宣毕而遂匿,或略挂而遽收。
故上虽有良法美意,下不得而知者多矣,况欲被其惠邪?
今欲乞轺车所至,尽录比年宽恤诏条,榜示通衢,使有目者咸得而睹。
其郡县官吏有不张挂与徒挂而不奉行者,首加案劾,庶使朝廷实德下及元元。
一、伏睹主上慎刑恤狱之意,虽尧、舜、成、康无以加,然而措刑之效未逮于古者,盖由郡县无循吏而囹圄多冤民。
切见州县间常置禁历二:一曰正禁,二曰寄禁。
每遇监司入境,止将所鞠重囚书正禁历,其他囚悉附寄禁,仍将所禁之人拘置僻所,使不得声冤,又多令吏卒防其亲戚,使不得告诉。
俟监司既去,囚禁如初。
今欲乞所至州县榜示道路,如有藏匿罪囚,许人以告。
及搜索二历,备阅所禁之事,取一二件亲赐按问,庶绝冤枉之弊。
一、伏睹国家张官置吏,本以为民,要当以抚字为先,催科次之。
今之所谓守令者,专务催科,殊无抚字之意。
盖催科自有常法,岂在以速办为能?
官以未及期为办事,民当未及期而被扰,输纳之税未入于官府,勾呼之费已归于蠹吏,则知以催科取办者初无益于国而有害于民。
然此亦非特守令之罪,盖缘曩日监司多以催科责郡县,而不以抚字为先。
今欲乞所至郡县,访问士民,如守令善抚字者,虽拙于催科必举,不能抚字者虽健于催科而必劾。
如是则郡县皆循良之吏,天下无冻馁之民矣。
一、某每见州县间凡遇监司经由,多有士民率众投牒举留守令者,兹非出于民之本意也。
盖由时官自知其无善治,恐见劾于监司,遂密遣胥吏喻乡邑之豪族与士人之职于学校者,唱率举留,士民亦欲以此交结时官,求芘门户,遂粉饰虚词,指无为有。
监司初不知觉,乃以不贤为贤,从而举之,为害非细。
今欲乞于入境之初,观风问俗,考其治迹,贤否可知。
如有士民妄有举留者,稍加惩治,以革欺罔之弊。
一、伏睹主上躬示敦朴,为天下先,近日尤严销金之禁。
似闻远方弊尤未革,盖有以装佛为名,而州县不能禁止,又有以销鍮为名,而亦莫辨真伪。
今欲乞申明金翠服色之禁,并装佛销鍮之弊革之,以赞一人之躬行,以厚天下之风俗。
一、切见濒海郡县盐为民害最者。
昔州县科盐,自有定额,其后有掊克聚歛之臣提煮海之职者,倍增数目,以为民患。
县令兼盐场之任者又从而增之,以侥倖功赏。
胥吏因缘为奸,与铺户相见为弊,于所增额外多数以科民间。
累经台部监司投牒陈理,而郡县多端壅隔,其弊莫去。
今欲乞委贤明郡守、清强官属,根治胥吏,痛革多科之弊。
一、每见监司按察,州县官吏远出迎送,所带人从非一,多为保甲寺观之害。
今欲乞禁约官吏远出迎送之弊。
一、每见监司按察,随行人吏所至骚然,诛求之害甚于狼虎。
今欲乞严行约束,以绝骚扰之弊。
右,州县之弊非一,某姑陈其大略。
盖久处闾阎,目见其事,所陈八弊亦皆利害之大者。
傥有可采,愿赐施行。
与安抚论张侍郎论鲁六伤犬 南宋 · 王十朋
契勘张侍郎论鲁六等伤犬事,蒙判鲁六勘杖八十。
某切见鲁六伤犬,事涉不明,厢界供证出于符合。
张侍郎官居侍从,心明法律,必不肯以一犬之故诬害平民。
今来若将鲁六断罪,事属无辜,深恐议者谓府属观望,轻人重犬。
不独某坐误断之罪,其于张侍郎名德亦有所损。
所有鲁六勘案尚未敢书,伏候台旨。
与安抚监司论灾伤 南宋 · 王十朋
兹者伏见天灾流行,大风淫雨,继以怒涛暴涨,为害兹甚。
今据上虞县供申,有淹死者一百六十八人,飘荡屋宇者四百五十三家,逃移者一百二十七户。
禾苗腐烂,颗粒不收,人民困饿,号泣待尽。
兼闻其他诸县皆有灾伤,除上虞县供申外,其馀并不见申到。
深恐邑官坐视,不以恤民为意,欲乞行下诸县,令各具灾伤申闻,仍与措置赈恤。
及乞以上虞等状申闻朝廷,以广圣主畏天灾、恤民隐之意。
某备员幕职,不敢不闻,言涉狂妄,皇恐死罪。
与都提举论灾伤赈济 南宋 · 王十朋
某伏睹今岁风水灾伤,浙江之东越为最甚。
上贻宸念,特加赈恤。
某今有己见,辄条具如后,乞赐详酌施行。
一、本府有绍兴二十七年以前积欠税租等,数目非一。
今岁既不登,民方艰食,一年常赋犹无以输,积岁逋负,何从而出?
欲乞敷奏朝廷,将积欠税租权行倚阁,俟来岁有秋,仍旧输纳。
庶俾一郡生灵,均被大惠。
一、切见本府讼牒私债居多,往往其间不实者半。
盖缘受理之门既启,虚妄之诉遂兴。
至有增数目以求判,赂胥吏以买直,所负无几,所废不赀。
今岁方凶荒,救死不赡,若加以私债讼牒之扰,则民之流亡饿踣者必多。
欲乞敷奏朝廷,应新旧私债,不问多寡,并权放一年,官司不得受理。
俟来秋丰稔,依数尽偿,庶使贫民不致重困。
一、灾伤去处,蒙圣旨将义仓米赈济,仁恩广大,万姓鼓舞。
某犹虑诸邑人户有逃移于未获旨之前,不知今日有赈济之恩者,或卖为奴婢,或流为乞丐,或匿为鼠窃,殊可矜悯。
欲乞台慈委诸令佐,广行告谕,招诱复业。
如家计物业悉已破坏,仍重加拯救,无致失所,以广一圣主勤恤之意。
一、风潮所坏海塘,如前日上虞县陈请之类,依法合以食利人户修筑。
今滨海之民既被灾伤,富者困,贫者饥,况工役广大,必难取办于食利之所,不免役他乡之民,然又不能无怨。
欲乞台慈委自令佐,或以官米,或劝诱富民,随多寡出谷或米,日给升斗以顾之。
仍谕食利之户,时加犒劳。
方艰食之秋,民幸于得食,而不惮于出力。
虽非食利之民,亦必欣然就役而不辞。
如是,则修筑之功,不日可就。
定夺馀姚县和买 南宋 · 王十朋
转运司判下馀姚县百姓魏皋等状,理本县和买不均之弊。
某等索到八县所具和买利害,一一看详。
其馀姚县所有不均,屡兴词诉者,盖缘本县以第一等至第四等科和买,而第五等不科,物力及三十八贯五百文者为第四等,三十八贯四百九十九文者为第五等。
由是狡猾人户与乡胥相见诡名隐寄,减下等第,自经界至今方及十年,物力走弄已及一半。
目今所管物力比经界之后物力,其上四等户减退八万馀贯,流入第五等户,其上户所科和买比旧每匹增八尺以上。
上户加少而和买日增,下户加多而和买不及,非缘昔日人户多富,今日人户顿贫,其弊实起于规免科敷,多端隐税,法令虽严,不能禁遏。
词诉之兴,盖生于此。
切睹绍兴十三年指挥:「比年上户规逃物力,往往折为下户,高者既降,下者遂升。
今后自第一等至第五等均敷,以绝增减之弊」。
又睹十五年户部劄子:「欲且从第一等至第四等科敷,以优恤下户」。
又云:「州县逐处事体不同,有以物力及百贯以上为第五等者,有以十贯以下为第五等者。
如止令第四等以上科敷,物力少处实受其利,物力多处又却并在四等以上,却成偏重。
欲下转运司,令州县相度,随宜措置科折」。
某等切见本府八县,其会稽、山阴、诸暨、馀姚四县和买,遵十五年指挥,止科及四等,而下户不科。
其嵊县、新昌、萧山、上虞四县和买,遵十三年指挥,并科及下户,亦各无词诉。
内新昌、嵊县以物力十五贯以下,上虞以二十贯以上,萧山以三十贯以上。
今馀姚县百姓所理会和买不均,及诡名减户之弊,除欲以田亩科不可施行外,欲乞准十五年指挥,随宜措置。
可于新昌、嵊县、萧山、上虞四县中,斟酌高下,用二十贯以上和买,庶得其中。
既有外县已行之例,又合相度随宜之法。
物力三十八贯五百以下,实多诡户,其弊可革;
二十贯以下者,实系贫民,不害优恤。
更合取自指挥施行。
定夺阿何讼陈友直 南宋 · 王十朋
契勘阿何讼陈友直不孝事。
陈友直状称,阿何系其父盛之妾,其事已具案牍中。
阿何与陈盛以不正合,系妾分明,然在礼法中,有嫡母、庶母、所生母、乳母、妾母。
阿何虽非陈盛之妻,然在陈氏之家已两有所出。
其陈盛当溺爱之时,亦尝以妻礼遇之。
某按《春秋》之法,其父有以妾为妻者。
先儒论之曰:以妾为妻之罪,其父当尸之,然父以为妻,其子不得不以为母。
又按《礼记·内则》:父母有婢子,父母没,没身敬之不衰,父母所爱,虽父母没不衰。
今何氏虽为陈盛之妾,其陈友直当以妾母之礼待之,有敬而不衰之义。
又按《春秋》,妇人有三从,在家制于父,既嫁制于夫,夫死从长子,妇人不专行,必有从也。
以嫡母之尊,犹有制于长子之义,今阿何系陈友直妾母,其家事不得自专,出入当有所制。
今欲乞台旨押阿何归陈氏之家守孝,俟其服满,如欲改嫁,则从其便。
其所生子当育于陈氏,俟其长成,依公分析。
陈友直当以妾母之礼敬待阿何,不得故有凌辱。
其家事当由陈友直管掌,阿何不得自专。
庶于经于律,皆无违碍。
定夺梁谦理分 南宋 · 王十朋
按梁䌽有子八人,内将一子与后弟縓为后,是为梁谦。
䌽死之后,七子均分,已及十有七年。
今据梁谦状称,其所养父縓既死,其所生父䌽尚存之时,所养母尹氏曾遣归宗,合作八分析产。
其兄孝、廉等供称,谦不曾于父在日归宗,兼已受所养之家物产,不当分所生兄弟之财。
今梁䌽与尹氏皆已身死,谦归宗与不曾归,无所凭据。
按《礼经》:「为人后者为之子」。
又按律:「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,徒二年。
若自生子及本生无子者听」。
又按《绍兴令》:「诸为人后而还本生者听」。
注谓:「自欲还,或所养父母遣还者,令许」。
自欲还,盖谓本生无子,或所养之家已有子也;
许所养父母遣还者,义亦如之。
今梁縓既无别子,况䌽所出甚众,谦义合继绝,不当归宗。
尹氏既无所生,亦不得遣谦还䌽,以绝夫后。
谦既不当归宗,则亦不合受所生父母之产。
向来提刑司签厅所定,于律已当。
然律设大法,礼顺人情。
谦继叔父之后,固不当归家。
至若分产,则当处之以情可也。
缘梁縓死时,谦年尚幼,尹氏典卖其夫物产,从而改嫁。
破縓之家,非谦之罪。
今谦所生兄弟皆富,所养之家已贫,谦既失所无归,兄弟义当怜恤。
又按令:「诸分财产而众议愿多与同分之人者听」。
此盖圣人缘情制法,以开逊义之门。
今谦与孝、廉等本系同父之亲,而有贫富不等之患。
虽谦出继叔之后,不预同分,孝、廉等合念父恩,义当愿与。
今欲乞送县告示孝、廉等七人,将原分到产业每人若干,比并谦见管所养之家产业若干,七人中各出产业,揍谦见管产业如七人元分之数,均退与谦。
其七人浮财,恐系分后增置,即不许分退。
孝、廉系是长兄,身仍鬻爵,合倡率诸弟,遵愿与之令,济同气之亲。
谦仍旧继所生之后,不得归宗以绝縓祀。
庶令梁氏一门。
稍知孝弟之义,少息争竞之风。
与赵安抚辞定夺 南宋 · 王十朋
切见近日下状之人,多于状后乞送某处定夺者。
以两争未决,务在依公,非下状人可得指定。
切虑其人与某处人吏预有计弊,妄意指乞。
今后如出自台旨送下定夺者,某当勉强理会,不敢以不敏辞。
如下状人妄有指定,即乞判送他所,庶绝情弊。
与王安抚 南宋 · 王十朋
蒙台谕,令撰二劄子,不敢以鄙陋辞,勉强承命,乞赐斧削乃幸。
𣪁宫频年兴修,震惊陵寝,幽明不安,公私受弊。
盖缘奉行者外以崇奉陵寝庙为名,内有侥倖恩赏之意,遂将已成之宇撤而更造,不损之器毁而更置,不枯之木拔而再植,其害非一端也。
去岁大修,本府官吏颇有起贪功望赏之心,妄生事端者。
某目击其事而不敢言,每思若一日获迩清光,当首论之,虽死不避也。
尚书受主上之深知,奉陛辞之玉音,为越人之师帅者,无惜为上言之。
干冒台严,皇恐死罪。
与桥道顿递使董侍郎萃 南宋 · 王十朋
某窃闻往岁徽宗皇帝梓宫御舟所至,凡津梁堰闸并不毁坏。
今来伏闻大行皇太后梓宫御舟比旧加大,城门桥堰之类势不免毁。
某亲见奉使侍郎言,日者奉请以梓宫行甲方为利,然毁民居多。
皇帝恻然曰:「兹岂求利耶」?
特命行乙方。
主上仁孝之德、爱民之心如此,臣庶感激,至于流涕。
某妄意欲乞侍郎申奏朝廷,今来祗备梓宫御舟,其丈尺之数乞依往岁徽宗皇帝御舟之例,庶免毁坏,以承主上皇帝仁孝之德,以遵大行皇太后慈俭之训。
不胜幸甚。
某郡幕下僚,妄议大事,罪不容诛,俯伏以待。
与直讲史侍郎 南宋 · 王十朋
某辄有少禀:皇子初建,天下拭目以观盛德。
郎中直讲以正人端士居师友之职,宜以经术正其心,以古今治乱兴亡之迹为之劝戒,养成器业,以副一人付托之意。
如作诗一事,乃书生气习,于道德亡补,姑可置之。
旧日篇章尤不宜播之于外,恐为人所议。
凡百要须慎重,庶无悔吝。
某蒙建王顾遇不浅,且辱郎中厚知,辄献区区,幸恕狂妄冒渎之罪。
与宰相乞外任 南宋 · 王十朋
某仰沐陶镕,备员中秘,虽妻孥相随窃食,而二弟皆在乡闾,累重家贫,难以提挈,于某私计实为不便。
欲乞在外差遣,以敦手足之爱,伏望钧慈特赐敷奏。
再与汤右相 南宋 · 王十朋
某前日面投劄子,以私计不便,欲乞陶铸在外差遣,未蒙敷奏。
切念某所乞实非得已。
今主圣臣贤,朝廷清明,多士弹冠,咸谓时不可失。
况馆职最为清选,某以不才,窃食其间,岂所愿去?
实缘私计有所不便。
兼贱躯自八月间得肺疾,至今痰嗽不除,亦欲就外,以便医药。
伏乞钧慈早赐敷奏,得一外任或岳祠差遣,不敢有择,庶俾一门俱受保全之赐。
干冒钧严,某下情亡任激切战惧之至。
辞建王 南宋 · 王十朋
某比蒙误恩,备员小学教授,曳裾半载,仰沐王慈,顾遇有加,感激无地。
第愧不才,殊无毫发之补。
今朝廷择贤而代,舆论咸称得人。
三观察天资俱粹美,佩服义方,学问日进,兹复得贤模范,顾未易量,剧为赞喜。
某比屡求去未获,今复滥迁,闻命惊惧。
方力辞免,无繇躬诣王屏禀违,下情无任依恋之至。
辞三观察 南宋 · 王十朋
某获与游从,已违半载,自愧不才,略无所补。
遽成违远,剧用瞻依。
教授刘国博老成醇厚,盖佳士也。
师友得人,尤为助喜。
某滥迁小著,方此力辞,面别无从,敢冀仰体王慈,力学自爱,勉修忠孝,上报君亲。
某不胜区区之祷。
与陈左相辞免除著作佐郎 南宋 · 王十朋
某伏准省劄,除某为著作佐郎。
仰沐钧陶,感激亡地。
某比缘私计不便,屡入劄子,乞外差遣,未蒙敷奏。
今求去得迁,闻命惊惧,不能自已。
欱乞钧慈曲赐矜恤,特与奏闻,以寝新命。
庶使愚分稍安,获逃罪戾,不胜万幸。
与陈左相辞免除命乞外任 南宋 · 王十朋
某昨曾冒渎钧严,辞免除命,实缘求去未获,骤得美迁,心不遑安,非敢矫激。
虽小官不当辞职,在前辈亦有故事。
伏望钧慈特赐敷奏,仍乞检照某十月内乞外任劄子,并赐施行。
再与陈左相 南宋 · 王十朋
某昨再渎钧严,辞免除命,伏蒙钧旨,以某官不当辞,不与敷奏。
某有怀未尽,须至再陈。
窃谓小官虽不当辞,在前辈亦有故事。
至和、嘉祐间王荆公召除馆职,及命修起居注,皆力辞不受。
当时非独在下者能辞,在上者亦容其辞。
荆公虽立朝事业不满人意,至辞受之际,君子不以为非。
世谓王荆公辞小不辞大,司马温公辞大不辞小。
荆公辞小固无可议,不辞大则为可罪。
温公不辞小者,但谓小不必辞,不谓小不当辞。
绍兴初,张侍郎子韶为著作,亦以求去得迁,辞至五六,遂得外任。
惟秦太师当国,不容士大夫辞职及求去,习以成风,遂至今日,有辞免者则以为立异,有求去者则以为沽名。
但云官不当辞,不问事之可辞,殊不知古人进退辞受,惟问义理如何,前辈故事,不问官职高下。
某今来所辞,实缘求去未获,骤得美迁,心不遑安,非敢矫激。
伏惟仆射相公以道义事君,以忠恕待下,念某以私计不便而求去,以求去得迁而力辞,曲赐矜怜,特与敷奏。
仍乞检照某十月内节次乞外任劄子,并赐施行。
与宰相论灾异 南宋 · 王十朋
某谨按《春秋》隐公九年三月癸酉,大雨,震电。
庚辰,大雨雪。
周之三月,即今之正月也。
《谷梁》曰:「八日之间,再有大变,阴阳错行,故谨而日之」。
刘向曰:「雷未可以出,电未可以见,雷电既已见,则雪不当复降,皆失节也」。
雷电,阳也。
雨雪,阴也。
雷出非其时者,是阳不能闭,阴气纵逸而将为害也。
今月十五日戊子,大雨雪,而雷声继作,识者忧之。
春秋之时八日有变,而圣人书之以为异,今一日之间,雷雪并作,其为灾异,比春秋为尤甚。
雷作而雪止,是阳能胜阴也,雷作而雪益甚,是阳不胜阴之明验也。
恭惟主上仰畏天变,俯恤民隐,放房钱以宽细民,遣郎官以决滞狱,固宜德之动天,不俟终日。
然而积雪不消,止而复作,逮今且十日矣,岂应天当以实,而小惠不足以弥灾耶?
某窃谓《春秋》所书,必有事应,先儒「阳不能闭,阴气纵逸而将为害」之语,不可不察。
夫阴为夷狄、为小人、为宦官女子、为群邪壅蔽,上塞下聋之患。
天心仁爱吾君,出灾异以警戒之者,其在乎此。
仆射相公居燮调之任,当任贤退不肖之责,愿以《春秋》灾异之说为上力言之,进君子,退小人,内修阙政,外备强虏,开辟言路,以通下情,闭阴纵阳,以弥天变。
勿以天道为远,圣人之言为悠悠而不之畏也。
某比因轮对狂妄,日虞罪戾,固宜钳口结舌,不言时事,而犹敢及此者,盖区区忧国之心不能自已。
以无路而告吾君,不可以不告吾相。
虽由此获罪,固所不辞。
干冒钧严,下情无任皇惧之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