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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者论 北宋 · 华镇
唐史言古之隐者有三概,上焉者身藏而德不晦,故自放草野而名从之;
其次挈治世具弗得伸,或持峭行不可屈于俗;
末焉者资槁薄,乐山林,内审其才,终不可以当世取舍。
以为唐世见于《隐逸传》者,皆出于下概。
其说似有可疑,试粗论之。
夫古之人未尝无意于世,时或远引,自放于隐沦者,皆有为为之也。
或全身远害如箕子、接舆,或须时待价如伊尹、吕望,或抗节伸志如伯夷、叔齐,此隐之大者也。
若放情虚寂,不以世故自撄,如广成、巢、许之徒;
持其一曲,不达理义之分,如申徒狄、陈仲子之介,则与夫资槁薄、乐山林者,又何尺寸之间?
彼以挈治具弗得伸者为次,则是身隐而德不晦者,乃广成、巢、许之徒欤?
上广成、巢、许之风,而以伊吕、箕子之节为次,是驱天下之人高蹈远引,遗世绝物,而独善其身也。
人人持独善之操,则天下之事其谁任之?
废大义,乱大伦,伤败名教,孰烈于此!
唐之隐者,如武攸绪,岂诚资槁薄、乐山林,终不可以当世取舍哉?
直以不幸生于武后之族,明智通达,远周前后,知祸败之必至,豫为防虑,以保其身耳。
夫膏粱之室,纨绔之胄,生所见,长所闻,惟声色势利,而能割情违俗,长往而不顾,安于寒素之所难者,则攸绪之操,加人数等矣,非大雅之君子,安能与于此哉!
乃以与王绩之徒同出于下概,可谓脱矣。
复雠论(上) 北宋 · 华镇
复雠之议,疑生于乱世,而不起于治朝。
夫治朝上有明天子,下有贤有司,虽陵弱犯怯而杀人者,必得而置于法,无所逃罪,尚何臣子兄弟复雠之有哉?
然杀人者,国法之义不至伏诛,而臣子兄弟之义不可不雠者,治世之所有也。
故《周官》有复雠之制焉,《调人》之职曰:「凡杀人而义者,不同国,令勿雠」。
《朝士》曰:「凡报仇雠者,书于士,杀之无罪」。
《礼》曰:「父母之雠弗与共戴天,兄弟之雠不反兵,交游之雠不同国」。
《公羊》曰:「父不受诛,子复雠可也;
父受诛,子复雠,推刃之道也。
复雠不除害」。
此书传之所与也。
后之断是狱者多矣,或杀或赦,随时予夺,靡有定制。
明君达士,徇其所执,往往立言,而唐史尤详。
唐明皇谓:「孝子义不顾命,杀之可成其志,赦之则亏其律。
人子孰不愿孝?
转相雠杀,遂无已时」。
陈子昂谓:「仁而无利,与乱同诛,是曰能刑,未可以训。
义其节而弗诛,则废刑也。
释罪利生,是夺其德,亏其义,非杀身成仁,全死忘生之节。
宜正国之典,寘之以刑,然后旌闾墓可也」。
柳宗元谓:「诛其可旌,兹谓滥黩刑甚矣;
旌其可诛,兹谓僭坏礼甚矣。
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明矣」。
唐宪宗诏曰:「《礼》,父雠不同天;
而法,杀人必死。
礼、法,王教大端也,二说异焉」。
韩愈曰:「子复父雠,见于《春秋》、《礼记》、《周官》、子若史,不可胜数,未有非而罪之者。
最宜详于律,而律无条,非阙文也,盖以为不许复雠,恐伤孝子之心;
许复雠,则人将倚法颛杀,无以禁止。
丁宁其义于经,而深没其文于律者,将使一断于法,而经术之士得引经以议也。
复雠之名虽同,而其事各异。
或百姓相雠,如《周官》所称,可议于今;
或为官吏所诛,如《公羊》所称,不可行于今。
《周官》所称,将复雠先告于士;
若孤稚羸弱,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,恐不能自言,未可以为断于今。
杀之与赦,不可一例,宜定其制。
曰有复父雠者,事发具其事,下尚书省集议以闻,酌情处之」。
明皇、宪宗形于诏,陈子昂、柳宗元、韩愈之徒咸著文议,则经无失指矣。
子昂之议,旌诛并行,坏礼黩刑,宗元驳之明矣,不复叙言也。
其馀辩议虽详,未畅礼法之意,有足论者。
夫所谓雠者,非谓彼杀而我杀之也,谓君父兄弟见杀于人,不以其罪,而国法不加焉。
臣子兄弟之心,义不与戴天同国也,故复雠专杀而情不失义,事不越法,圣人不以为罪。
是故《礼》经无共天之义,《周官》有执杀之法。
父不受诛,子复雠之,《春秋》之所可也。
后世不知原圣人之意,遵经传之旨以断斯狱,据法律之阙文,因汎引杀人之例,以自疑贰;
及设施龃龉,情理不安,遂至旌诛并行,渎乱彝典。
礼法不明,一至于此,岂不误哉!
夫礼与刑,相为表里也。
入刑者必失礼,失礼者斯入刑,未有刑之所诛,礼之所与者也。
复雠而死,则是与于礼而诛于刑矣,何其戾欤?
法之所谓杀人必死者,非谓人不可杀,杀则死之;
谓人之无罪,与有罪而不至于死者,人或杀之者也。
若以雠为无罪,则既尝杀人之父兄,不得为无罪矣。
雠而复之,不免于刑,是杀无罪者不用必死之法,而杀有罪者用之,非法之意矣。
若曰人不可以专杀,专杀者必死;
且专杀之人,法有所容,若《律》曰:「夜无故入人家,主人登时杀者,勿论」。
是杀人者,法不必皆死也。
夫夜无故入人家者,未必皆侵害于人;
主人可以登时杀之者,有侵害于人之理也。
有侵害于人之理者,杀之无罪;
既侵害于人之亲者,雠之有诛,此又非用法之意矣。
论杀人必死之法,则雠者先在所诛,而雠之者益为无罪。
宪宗谓礼、法之说有异。
张九龄不知论礼法之意,明其无罪,徒称孝烈之为可贷,故不能胜裴耀卿之徒,卒使不辜滥被诛戮。
何则?
孝烈之行发于人情,人情之发,有义有不义;
合于义则为孝烈,不合义则迹似孝烈,而实为桀骜。
法之诛释,亦因此以制之耳。
父兄之死果不以其罪,子弟之所可雠也;
雠其所可雠,雠之合于义者,言其行则孝烈也,论其法则无罪也。
无罪之人,自非法之所治,不待举孝烈之善,然后可贷其死也。
父兄之死果以其罪,子弟之所不可雠也;
雠其所不可雠,雠之不合义者,言其行则桀骜也,论其法则有罪也。
有罪,法之所必诛,不可以其似孝烈而屈法也。
如以孝烈而已矣,则《春秋》之所谓「推刃」者亦孝烈也,苟贷之死,岂不违圣人之意,屈公议之法,长暴乱之风乎?
夫公私异情,上下殊事。
法者,天下之公议,上之所操,以为一世之平者也;
志者,一人之私心,下之所守,以制终身之操者也。
知方之士,行其志不知其他,志之所为则为之,志之所止则止之,不以旌诛贰其心。
知道之君,公其法不计其私,法之所释则释之,法之所诛则诛之,不以人情易其制。
复雠者未尝顾公法之可否,而径行其志。
则议复雠之狱者,奚必计私心之所至,而轻重其法乎?
明皇谓杀之可以成其志,子昂曰「利其生,是夺其德」,此皆私心以议公法者也,失议法之体矣。
虽愚夫愚妇,出于一介,奋不顾身以死为得者,人主犹当宥之以正法,又况闻义知方之士,内激忠孝,志在报复以快冤愤之心耶?
罪人既得,冤愤之气销,则其志成矣。
初无意于德义之名,必死必生之事者,又焉可以黩刑而滥杀乎?
韩愈谓杀之与赦,不可一例,宜集议以闻而酌处之,是亦不明礼法之意,故欲取裁于世主也。
愈言《周官》将复雠先告于士者,未可以为断于今时也。
至言百姓相雠,如《周官》所称,可议于今;
为官吏所诛,如《公羊》所称,不可行于今,则脱矣。
何者?
《公羊》之所谓「父受诛」者,即《周官》之所谓「杀人而义者」也。
其所谓不受诛者,则《周官》之所许复雠者也。
徒以其辞因伍奢而发,故谓之诛。
诛者,上施下之名也。
诛之与杀,其实一而已矣。
上之诛下,苟以其义,下之所当受;
不以其义,则亦所当雠。
不许雠之,则为人上者将依势作威,倚法以削,不可制矣。
乱之大者,莫甚于此。
在百姓则许之复雠,在官吏则不许,是法行于百姓而不行于官吏,非圣人用礼法之意矣,焉知《周官》之所言不兼于官吏,《公羊》之所言不兼于百姓乎?
又曰:「律无条,非阙文也,以为不许则伤孝子之心,许则人将倚法专杀,不可禁止」。
夫不许而伤孝子之心,则是许之;
而人将倚法专杀则非。
何者?
雠之合于义,专杀不为乱;
雠之不合于义,专杀有常刑。
不为乱者释之,有常刑者诛之,尚何无禁止之有哉!
由此观之,愈不达于礼法明矣,宜其无所折衷也。
故曰其馀辩论虽详,皆未畅礼法之意。
苟明乎礼法之意,则复雠者可以无罪矣。
复雠论(下) 北宋 · 华镇
唐自贞观以来,复雠者甚众,或杀或贷,罔有定制。
惟柳子厚、韩退之之议,达而近于理。
至柳不设惩禁之科,韩谓《公羊》之说不可施于今者,未能无憾。
若张曲江,徒知孝烈之可贷,而不能陈礼法之义,为政之体,以发明时君,卒使横议见售,无辜被刑,黩滥典章,伤败风教,是为可恨。
夫礼法者,先王之所以禁暴止乱,使人不失其平者也。
礼有所不能制,则待之以法。
故失礼然后入刑,安有礼之所善,法之所诛;
法之所存,礼之所去者哉?
夫人有可杀之罪,而人杀之,《周官》所谓杀之而义者也。
为人子者不问其父之罪,徒以人杀其父,从而杀之,则是不达义,不畏法,桀骜暴横,肆为屠戮之人也。
若是者,岂得谓孝烈而合于礼者哉!
此礼之所去,而法之所诛者也。
若人无可杀之罪而杀之,《周官》所谓仇雠者也,国法不加,罪人幸免,死生存亡之心不得其平,为人子者从而杀之,则是内能致其孝,而外能伸公家之法,使强暴之人不得逞矣。
如是者,其善甚大,不独宜贷其死,又当旌赏,以激风俗。
若曰杀人皆死,而加之以刑,则是恃强以杀无罪者见容,而殉义以杀有罪者偿死,汩陈礼法,黩滥刑诛,孰甚于此哉!
苟殉《周官》之制而责其专杀,则人有伺便投会,势不及告者,自当录大遗细,以善补过,未宜以不告而致之于死也。
明皇知孝子不顾命,杀之可以成其志,而不知议法者当计其罪,而不当用其志;
知赦之为亏律,而不知杀之乃甚亏于律;
知为人子者孰不愿孝,转相雠杀,遂无已时,而不知立法以柅其弊,使复雠而义者既从原贷,雠人之子复雠者死,自不至于转相雠杀,遂无已时矣。
使九龄持此以争之,则礼法之义著,为政之体显,而人主有所发明矣;
徒谓其孝烈可贷,而不言其所以,安能折拘文者之论哉!
子厚驳子昂之议,辨旌诛之分,其言至矣,而未能尽于禁暴止乱之术。
退之探法律之深意,析经旨之微文,其说详矣,而不知官吏所诛不当于罪者,与百姓相残无异。
夫百姓相残,故为过失,得罪不同;
官吏所诛不当罪者,亦有故失之辨。
为官吏者故以公法杀戮无罪,则亦法之所诛矣。
法之所诛者,人子雠之,何罪之有?
《公羊》之说行于今日,不见其悖,此所谓未能无憾者也。
若陈子昂者,曾未识礼法之旨,刑赏之体,妄肆胸臆以乱大义,所谓未可与言者也。
萧曹论 北宋 · 华镇
古之至公者,以天下为己任,视国之存亡,犹其家之隆替;
轸君之休戚,犹其身之安危。
进当事任,不知以为荣;
退之散地,不知以为悴。
顾可以利国家、幸天下,则为之。
名位功实,其在己如在于人,出于人如自其己,不私窃以为利,不苟辞以为廉。
故能楙建丕绩,光辅王室,载休声于无穷。
曹参之事汉,其志有在于此,故代萧何以为国,遵其约束,无所请事,虽众人疑之,天子问之,而所守弥固。
此参致公之义,而贤于汉之庭臣者也。
议者或谓何之法令,非若周公之制作,曲尽其美,不可或改。
参知惠帝之材弗迨高帝,则宜有以辅成之;
知己之贤不及萧何,则宜自引远以避能者,恶得久居其位,持循静默而费日乎?
使汉之功烈不及先王之隆者,参之过也。
愚窃以为未然。
夫益损昔人之制作,必贤于昔人而后能;
智均而术相似者,未足以有为也。
参之贤弗迨于何,固无以异何之术矣。
求其人代参而为之,则必得贤于何者然后可。
当其时果有其人欤?
抑亦未有其人欤?
有其人而参蔽之,参之过矣;
未见可以代己者,而不自引远,乃其所以贤于众人者也,岂得指以为过哉。
何则?
汉承秦、项之后,人厌涂炭而思息肩;
呻吟憔悴之馀,可以抚养而未可以用也。
何之约束虽无伊、周之美,经纶藻饰,明备王道,至于简易宽厚,滋牧生齿,深有宜于时者。
得伊尹、周公之才,因乘而润色之,固可以极制作而致太平;
苟非其人,徒纷更前人之成事,岂惟无补于治,或召祸而速乱矣。
观高帝之语吕后,萧公之对孝惠,与参之闻何死而自度必入相,则当时之士,未有贤于参者,又焉得贤于萧公,而可以上比伊尹、周公者哉?
参于是时自谓不能而辄引远退避,则是忘其君而全其身,殉小廉而委大计,顾视名实,屑屑然有彼己之辨,非公天下者之所存心也。
参与高帝起布衣,成王业,尊为相国,位冠群侯,存亡休戚,天下之重,己之所当任。
顾其身而不思其君,殉小廉而轻委大计,非刘氏之所望于参,非参之所以事刘氏者也。
故奋然以天下为己任,违至尊、屏群议而不疑,参之大节盖出于此。
进退之际,尚恶得而议哉!
李绩论 北宋 · 华镇
史官咎王重荣不杀朱全忠,以书考之,未足多罪。
方全忠以同州归,一降虏耳,未有跋扈之渐,顾天下多事,惜其材之可用而活之,非知其必叛,留以为己资也。
第不若王夷甫、张曲江之前知耳,安足多咎?
若李绩之不争立武后,是为可诛。
太宗托绩以高宗之重,使高宗惟绩之听,绩曰不可,则高宗之意定矣。
乃逭祸要福,求固恩宠,为自安计,卒使孽后得志,流毒社稷,罪莫大焉。
然身以幸免,衅钟子孙,覆其宗祀。
绩之负唐诚深,而天之报绩亦称矣。
郑綮论 北宋 · 华镇
昭宗以郑綮为相,綮曰:「歇后郑五为宰相,事可知矣」。
三月而去之。
若曰天下多事,非綮所能办,则当时贤于綮者相继在位,亦安能胜其乱?
唐之季世,祸稔运迁,人知其不可支矣,虽有贤俊,末如之何。
使綮窃冒权利,苟岁月之宠,未必即至于败;
顾才与望雅不逮此,邂逅而至,内知自愧而不居,与夫不度其力,饕嗜声势,自贻覆餗之羞者远矣。
人之所受,固有长短,苦不自知,以至于偾乏。
綮之明既足以反照,而勇又能行之。
公才公望,虽不高于时,其识虑之芬芳,有足歆者。
论礼 北宋 · 华镇
六经虽非完书,仅存者尚或过半。
惟礼乐之篇,靡有孑遗。
然旁求馀经,稽合传记典制之名数,述作之微意,虽其书不传,可得而言已。
试粗论之。
孔子曰:「夏礼吾能言之,杞不足證也;
商礼吾能言之,宋不足證也。
文献不足故也。
足,则吾能證之矣」。
證,成也。
言而无成则疑,疑者圣人之所阙也。
《诗》云:「虽无老成人,尚有典刑」。
当是时,杞、宋二邦典刑与老成人皆丧矣,故无得而成焉。
至周则不然,有司所传笾豆之事,旧法未失,邹鲁之士、󲦤绅先生能言其意。
故曰:「文武之道,未坠于地,在人。
贤者识其大者,其不贤者识其小者」。
礼法之来尚矣,始于伏牺,而成于尧。
尧授舜,舜授禹,三圣相授而守一道。
夏后氏之王天下也,用之以忠,忠者诚也,犹未离内也。
商人继之,用之以质,质,朴也,则既有形矣,然而未备也。
周公承二代之后,述文武之事,或损或益,兼修其法,而用之以文。
故礼经三百,威仪三千,事为之制,物为之容,制致其详,容致其美。
故朱干、玉戚、黄流、圭瓒以为器,而后世不可以加焉。
礼者文也,文则圣人之所取也,故曰:「周监于二代,郁郁乎文哉,吾从周」。
由是言之,经之所书,盖周礼也。
《周官》大宗伯之职曰:「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祇,以凶礼哀邦国之忧,以宾礼亲邦国,以军礼同邦国,以嘉礼亲万民」。
谓之五礼。
五礼修则庶事备矣。
故其名数之大者,止于此也。
《书》曰:「天秩有礼,自我五礼有庸哉」。
盖唐虞之时,其制已定矣,非特至于成周而后为然也。
天下事物,殆无外于此。
夫国事之大惟祀与戎,人伦之重始于冠昏,慎终者德之厚,礼宾者政之备。
圣人有吉礼以事天地,而社稷、宗庙、山林、川泽,百物咸秩。
有凶礼以哀死亡,而凶礼祸灾、围败、寇乱,则加之以荒吊禬恤之意。
有宾礼以亲邦国,而春夏秋冬,则异之以朝觐会同之文。
有军礼以用师旅,而封均田役,则文之以简恤任合之节。
有嘉礼以成男女,而宗族、兄弟、故旧、朋友、四方之宾客、列国之诸侯,则亲之以饮食、宾射、飨燕、脤膰、贺庆之恩。
若然者,闺门之内,乡党之间,朝廷之上,邦国之远,鬼神之幽,民物之微,师田行役,凶荒礼丧,莫不有礼,而天下之事物举矣。
后世虽有述作,何以加于此哉?
此圣人之所以书也。
呜呼!
道民者不可一日而无礼,然而礼之籍不传也久矣,为之奈何?
孟子曰:「仁之实,事亲是也。
义之实,从兄是也。
礼之实,节文斯二者是也」。
君子本孝弟以为仁义,而因事之宜以制节,因物之质而文之。
节文备,而明圣之事尽矣。
命诸子名字说 北宋 · 华镇
《大学》曰:「知所先后,则近道矣」。
克明峻德者,道之所先也。
父子有亲,君臣有义,夫妇有别,长幼有序,朋友有信,谓之人伦。
能从五典之教,然后不失其伦矣。
传曰:「人生在勤,勤则不匮」。
然耕也馁在其中矣,学也禄在其中矣,勤于财者不若勤于道也。
董子曰:「俭非圣人之中制」。
故与其奢也宁俭,与其不逊也宁固。
俭、固,美矣,然圣人之所宁也。
克明可字之以彦先,克从可字之以彦伦,克勤可字之以彦道,克俭可字之以彦宁。
研说 北宋 · 华镇
世言丁晋公嗜奇玩而善蒐致。
思得端溪石砚,取朝士之博雅者上为守将,延之馆第,燕语周密,与之论研石材,尽出所藏以示之。
守已愕眙,叹其精绝,公曰:「此常材,不足录。
愿因使君获彼奇宝,黄金五十以为市致之资」。
守受,辞而行,骇不知所出。
至郡,尽集研工,俾道其闻,阅百馀辈,皆碌碌常谈,无足采者。
最后一老匠逡巡不言,若有所待,引而叩之,乃曰:「研石之美,众工言之详矣。
使君犹以为未,必得子石而后可。
然子石,奇材也,未易骤致。
致之有术,非众人之所知,请试求之,庶或有得。
第多聚溪石,聚于旷地,当就择焉」。
用其言,得石几万枚,工乃结巢石傍,寝处其上。
越三日,欣然告于守曰:「得之矣」。
请分其石为三聚。
更三日,辄去其二,以其一复三分之。
其后率三日又去其二,留其一以为三聚。
如是久之,所遗才三枚,乃于昧爽之间,晏阴之际,引守就视。
其一蔚蔚然有云气出其上,剖之得圆石,径数寸,析为二研,稹如玉,坚而不顽,润泽之气,蔼然常在,此真所谓云根也。
致其一于晋公,其一守自保之。
参政苏公《文房四谱》有子研,云:「端州石研,匠识岩之文理,乃凿之。
五七里有一窟,自然有圆石,青紫色,琢之为研,故谓之子石研」。
所言虽小异,而端溪之石有子为研材,则不诬矣。
权说 北宋 · 华镇
权衡度量,先王制之以平物,天下所赖,至今信然。
执度者约之,则分寸不差;
操量者概之,则龠合不失。
权衡二物或异于此。
权之所措,动与物钧,不劳进退,而重轻立辨者常少,惟指不违心,进退有节者能之。
尝过市见持权于肆者,物仰而权俯,则知其为轻,于是乎引其权而进之;
进之已甚,向之仰者乃变而为俯矣。
既俯而权仰,则知其所重,于是乎抑其权而退之;
退之已甚,向之俯者又变而为仰矣。
一进一退,或仰或俯,至有移日而不能平铢两之物者。
岂权衡之制未善哉?
岂心智之识未明乎?
则亦指掌之用无节。
故退而思之,乃为变法救弊之说。
天下有二弊:不失之宽,则失之猛。
济宽者莫如猛,救猛者莫如宽。
宽猛仁义之用,皆先王之道;
然济宽以猛者,或弊于刻核;
救猛以宽者,或弊于纵弛。
何则?
制法在君,而行法在臣者。
人主固知弊之所在,而宽猛时用,各有攸趣矣。
推行之吏,意或不然。
近臣希望风旨,远方迎合朝廷,郡县趋向监统,上下风靡,弥远弥甚。
敕法则洗垢索瘢,慎罚则轻释有罪;
理财则锥刀必取,厚下则国用不虑。
问其纵弛,则曰朝廷方务宽厚;
问其刻核,则曰朝廷方务谨严。
不知谨严不在于刻核,宽厚不在于纵弛。
至于刻核纵弛过于已甚而害治,失宽厚谨严之意,终不足以相济,是何异于向之持权者乎?
此无它,殉利而不由道,务承望以徼倖一切也。
余惧承望之伤义,次其言为《权说》以自警云。
策问历代巡狩制度因革 北宋 · 华镇
问:巡狩者,前世之大经,百王之通法也,书传所载,其详可考。
故舜有天下,五载一巡狩,岁遍于四岳。
夏商因之,其典不废。
虽周监二代,郁乎有文,六年五服一朝,而申之以谕言语,听声音,同数器,脩法则,足以协和天下。
至于十有二载,王亦时巡,考制度于四岳。
汉魏而下,中智之君,粗安之世,犹或射蛟江流,耀武朔漠,存问耆艾,赒赐疾苦,作盛典于当年,追高风于治古;
而况圣德日跻,王业祗固,礼制乐作,兵销刑措之世乎?
则斯礼也,在所当讲。
国家因五圣之丕绪,绍百年之治迹,法度脩举,庶绩熙凝,四陲无犬吠之警,中原蔼休和之气。
斯可以振清跸于岱宗,觐群后于太华,协时月于南岳,同律度于朔方,东脩白云之故封,西申汾阴之典祀。
扬艺祖之大烈,觐神宗之景光,方驾商周,并驱虞夏,垂训后昆,永永无极,岂不伟哉!
然舜用五载,虽数而不费;
周十有二年,虽疏而不缺。
其出有时,其适有方,其所以告神祇之礼,觐群后之仪,同乃制作,一乃度数,览观风俗之变,而考察治忽之故,庆以旌善,削以黜幽,有政有事,载在方册。
诸君考古之制,度今之宜,孰在所因?
孰在所革?
幸详言之,有司将以献焉。
策问汉宣孝元王伯之道优劣异效 北宋 · 华镇
问:昔汤居亳,地方不过七十里,德茂于内,淑闻四驰,天下望之,若云霓之在旱岁。
遂及其身,享有大宝,传五六百载。
其遗统馀绪,微而不绝。
武丁因之,朝诸侯,有天下,犹运之掌。
周文王之治岐也,亦百里之国,端本正始,载于闺门,德教道化,远渐江汉。
虽大勋未集,而三分天下有其二。
武王绍兴,克承丕烈。
后世厉王失道,天下板荡;
幽王荒废,褒姒灭之。
然而德泽之美,风俗善人心者,犹未卒斩。
故《风》、《雅》之变,尚知止乎礼义,民之允怀,未能弭忘,子孙相承,复五百馀年然后已,何其懋哉!
五伯桓公以元侯之重,据十二之地,挟王室以令诸侯,周旋数十年,而功名止乎九合,劫辱于曹沬,见欺于陶涂。
智力之强,盛年有所不伸,宁足以传无穷而庇嗣续乎?
王伯之道,优劣异效甚矣。
汉宣帝持杂伯之说,鄙成周之政,元帝言之,愤然不以为是,其为论驳矣。
考之前史,宣帝之起,实继昭帝,强明俊发,汉道复兴,为政之效,优于文景。
孝元承中宗之后,尊儒重道,有意乎商周之为,卒之优柔纵弛,纲纪弗振。
汉之衰微,乃自此始。
王伯之效,何其悖于昔耶?
诸君试详言之,庶有以质前世之事。
策问列爵经界五刑 北宋 · 华镇
问:帝王之道,尽于尧舜;
天下之法,备于成周。
是故仲尼祖述二帝,而宪章文武。
恭惟朝廷深明先圣之微旨,体尧舜之达道,修文武之良法,以幸天下。
繇熙、丰以来,至于兹三十馀年,显谟承烈,有继述而无遗美。
是故分曹设官,六卿之典也;
保甲隶武,卒伍之政也;
农田水利,沟洫之制也;
岁考月试,庠序之教也。
居养以厚无告,漏泽以及渊泉,皆岐镐之所行,王政之先务,罔不毕举,难遍以一二数。
兹可谓千载一时,大有为之世矣。
《武成》曰:「列爵惟五,分土惟三」。
《孟子》曰:「仁政必自经界始。
经界既正,分田制禄,可坐而定也」。
《吕刑》曰:「墨罚之属千,劓罚之属千,剕罚之属五百,宫罚之属三百,大辟之罚其属二百:五刑之属三千」。
此三者,四代所共由,三王之不改。
王者之政,莫大于此。
今庙堂之上,将议之不轻,为之有序,神明之用,藏于妙微,不骤以示于人欤?
抑古今异宜,通变不一,师其心不胶其迹,矜其治不矜其同;
一代之制,等其名实,自足以比隆前王,贻训后世欤?
此承学之士所知也,诸君详言之,毋隐。
策问井田肉刑封建 北宋 · 华镇
问:昔者三王相承而起,质文迭用,或损或益,不相沿袭。
至于建侯世守、井地、肉刑,虽封域异制,助彻殊号,刑罚轻重,与世升降,而三者大法,未尝易也。
圣人之法,有盛有衰,必至之理。
岂夏商之季,百度皆弊,而此独未坏哉?
必其法尽善,而百世不可改也。
扬子云曰:「井田之田,田也;
肉刑之刑,刑也」。
夫鲁人什二,而孔子有「盍彻」之谈;
秦人罢侯,而汉世有孤立之戒;
孝文用鞭笞代刀锯,而当时议者,已谓名为轻刑,而实重之。
由是以观,先王之法,此殆不可变已。
何新室为王田而天下怨叛,东汉议肉刑而孔融异词,贞观复世封而郑公不然,岂复之者未得其道耶?
殆议者不达先王之法耶?
今国家蔑视汉唐苟简之政,无小无大,必师成周。
顾此三者,法之大要,为今之务,在所宜讲。
诸君究明其术,盖有日矣。
试述先王之时所以用之得其利,汉唐之世所以复之非其道。
若孔融肉刑之议,郑公封建之论,皆一时之伟人,必有可观。
其悉陈之,毋有所略,有司将以献焉。
策问宅都 北宋 · 华镇
问:盖闻尧有冀方,舜都蒲阪,禹宅安邑,成汤居亳,咸因起兵之地,体国经野,以统诸夏。
至于周公相成王,成文武之业,然后占星测景,考天地之中,作洛邑以会诸侯,俾朝觐贡赋,四方远近,道里均一。
当风雨之所会,得阴阳之所和,极制作之美,以尽帝王之能事。
考之前世,未之有闻;
施之方来,无以或加。
何则?
集累圣而大成,监二代以损益,人文帝制,于是乎备故也。
恭惟朝廷继志述事,敦古善今,法无远而不陈,物虽微而有制,刑政具举,礼乐修明,郁郁乎成周之隆也,营洛之盛,宜复见于今日。
况艺祖之丰沛,章圣所驻跸,关河自若,城阙孔修,生齿繁滋,田畴垦辟。
傥六飞顺动,翠华时巡,三朝令辰,临御太极以觐群后,玉帛在列,图籍充庭,一人高拱以宅中,四海骏奔而面内,遂前人之美意,觐乃圣之景光,岂不伟哉?
诸君承乐育之德久矣,盍考周之典,度今之宜,增新补遗,务适其中,以俟上帝之采择焉。
策问盐铁 北宋 · 华镇
问:盐铁之材,民并用之,其来久矣。
自管氏铢量寸计,而齐用富强,后之言利者,必以为称首。
由西汉以来,或弛或禁,不常其法,而经制之方,未尽善美。
弛之则利归豪右,威去公朝,而下有朐邴、吴濞之强;
榷之则民失其利,器多苦窳,而上有卜式、仲舒之议。
然则山海之藏,必在所禁;
而弘羊之术,未易推行。
今国家制盐之法既致其详,天下奉行,为效已久;
而冶铁之利,尚在所略。
议者谓其材可以上佐大农之调度,下通百姓之器用,宜有制作,以究其利。
此治古之所当行,而当世之所宜讲者也。
然谋安宅者务厚下,谈王道者贱霸图。
利虽足以富国,而术未便于百姓者,主上之所不为;
功虽足以盖世,而道或诡于先王者,朝廷之所不取。
为今之议,必取散之而上不失权利之重,收之而下无受其敝者,然后可以称兴造之意,而在所行也。
诸君讲前世已行之事,考当今时措之宜熟矣,何施而可以与于此乎?
盖三王之盛时,所以驭山海之利者,宜有良法可考而行;
管子以来,兴利之士,计议之臣,其所以措置施设之方,辩析利害之说多矣,必有当否,在所去取。
幸详言之。
杭州西湖李氏果育斋记 北宋 · 华镇
夫流而为江河,蒸而为云雨,经乎中国,放乎四海者,水之为物也。
方其出于悬崖仄石之下,则乘航之力韬乎滥觞之小,不测之势藏乎一勺之多,虽鱼虾萍藻,未或有所容焉,又况生蛟龙、殖货财者乎?
非其材之微而不能与于此也,沈涵韬晦,所以养其源而已。
盖其源大,则其流广。
乃若未能盈科而骤以行险者,适足以丧其源也。
人之成性也如是。
故《易》以山下出泉之象谓之《蒙》,而系以辞曰:「君子以果行育德」。
盖以《蒙》果行,则行无不周;
以《蒙》育德,则德无不崇。
德成于内而行成于外者,卷而怀之,以独善其身,孔孟之畴也;
发为事业,以致君泽民,禹稷之徒也。
舒卷在我,而观时察变以应之而已,何所施而不可哉!
亦犹原泉浑浑,可东可西,可曲可直,而卒不失其至于海也。
吾友季重家西湖之上,依山结庐,石崖如壁,屹当书馆。
寒泉一脉,旁出其下,昔人命之曰「蒙泉」。
余因登其门,酌泉,味其所以命之之旨。
进而目其室为「果育斋」,庶几居者仰以视其榜,俯以鉴其渊,而朝夕之间以是存其心而养其性,亦以成昔人之志也。
广利侯庙记(元丰元年五月) 北宋 · 华镇
广利侯,自东汉时发迹于会稽郡之上虞县,苏旱救涝,祈福穰灾,德施于人久矣。
虽以时祭祀,而邑人报施之心犹有未慊。
皇宋熙宁七年十一月,天子郊见上帝,泽覃幽明,有善必旌,无文咸秩。
邑人沈文亮等乃论列侯之功德,上告于县;
本县尉权县事张某遂闻于郡;
郡守张某乃荐之朝廷。
粤明年七月,敕封今号。
邑人沈𣓟等诣郡请记其事,郡守大资政赵公遂为之文,知县事方某并以其敕刊于石,主簿施某书丹,市易关某题额。
工石之费,则本州都知兵马使黄谧因众心而募成之。
以今年七月十二日建于庙庭。
谨书其始末,以诏于后时。
元丰元年五月望日,会稽华某题。
温州永嘉盐场颐轩记(元祐二年七月) 北宋 · 华镇
余元祐丙寅五月,来监永嘉郡之盐场。
秋,海风大至,发仓庾馆舍。
二年三月,始得请于郡,俾缮完之,因以其馀治厅事之南旧屋三楹为小轩,既成,名之曰「颐」,用《易》颐养之义也。
其屋南向,背接虚室,卑不至于下湿,而塈茨足以待风雨。
门闱洞达,疏窗虚明,夏多好风,冬有爱日,有以养其天和。
左挟巨海,群山西来,带以飞泉,萦以磴道,翠光紫雾,潮汐之声,日在观听,有以养其德性。
官无二事,而复一岁出纳不过五六万,僻在闲冷,宾客罕至。
居暇日,得优游于方策,考前世治乱兴亡之本,观先民出处去就之概,察鬼神变化之妙,稽礼乐法度之制,有以养其道术。
月给之秩,日给之廪,仰充甘脆,俯庇妻子,随所多寡,有以养其家人。
环莳芳树,间以怪石,因坎而为池,菱莲生焉。
春华秋英,赤白递发,绿筱媚水,碧芦绕藩。
鸣鸠晴呼,仓庚晓语,清籁四起,时如竽笙,有以养其耳目。
鲜鳞香稻,浊醪黄鸡,无待城市;
山木之实,水草之滋,终岁不乏,有以养其口体。
怀才抱术,须时而行者,此焉可以整辔;
放情云壑,不辞小官者,此焉可以自适;
世路多奇,资禄以生者,此焉可以糊口;
力困浩穰,断断自守者,此焉可以卒岁。
彼致养之实虽殊,而为名则一,故揭其名而题之;
若其实,则居者随所取而得矣。
暇日设平榻其中,列琴书于左右。
开黄卷,接圣贤之雅言;
叩朱弦,得太古之淳音。
倦则起而徘徊于庭,散发曳履,阔视广听,挹山海之胜,酌风月之秀,揽朝华之流芳,弄漪涟之游鳞。
杳然自放于埃𡏖之外,曾不知岁月云迈,齿发将改,迹与世疏,情与世阔。
因述为名之意,并以其所值书之。
斯言也,虽不可陈于经世之君子前,傃乎野人俯仰之间,疑若未有所愧。
元祐丁卯中元日,云溪山客记。
道州录事厅适斋记 北宋 · 华镇
元祐壬申岁,余来为营道郡督邮。
越明年,冬十月,葺舍馆之西颓庑,设户牖以为室。
既成,目之为「适斋」。
客有过而疑之曰:「吾闻适,当也。
物有当于心而无迕于意,为适。
若夫资雅材、抱道术以游乎可用之世,行既久而步不进,日向晚而道则远;
主郡簿书于放逐傲人之地,俛眉高拱,与众进退庭下,捷步不异胥史,组绶不足以为六尺之华,廪稍不足以饱数口之腹,续短裨薄,斗构榱桷,方有风雨飘濡之虑,曾何物之有当而无迕也,而谓之适耶」?
余起而应之曰:「客闻求、廉氏之二子乎?
昔求氏与廉氏同里闬也,求氏家富而宦达,日患失其所有而务得无已,终年戚戚以忧;
廉氏农圃也,食其力仅免其冻馁,不羡涯分之外,终年熙熙以游。
若吾子之所谓,则高位厚禄、金珠华屋为可适,而卑官薄廪、荜圭之门、青绿之品为不可适已,吾恐特未定也。
吾之所谓适者,适于己之谓也,非适人之所适也。
人之所适者,物也;
物不足,则有时而不适。
己之所适者,道也;
道无往而不在,则己无入而不适。
世之道不足者,视名位禄养、车服室宇之丽,切切然以为己之所宜保而不得去。
兹其乐也,乃所以为苦欤!
人之所恶夫犴狱牢系者,谓其锢絷而不可去也。
今贵富之人,无道以处之,而累于物,则高位厚禄、华服美宇,曾何异犴狱牢系锢絷之地耶?
至于欣捧一檄,折腰斗升,所养在中,浩然自得者,曾不知卑飞之为劳,数粒之为薄,抢榆控地,时止时行,则其忧也,乃所以为乐欤。
物之所贵乎春台太牢者,谓其赏心餍腹也。
今微贱之士,有道以自居而忘于其所贵,则卑官薄廪,圭荜之门,青绿之品,曾何异于春台太牢餍赏之所耶?
若然,则世之所谓适者,果在己不在物,而吾之为『适斋』不妄」。
言毕,客惭而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