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乞宫观劄子(三) 北宋 · 王安石
臣某比因冯宗道还阙,已具输区区蝼蚁之情。
继蒙抚存,曲赐训谕,臣诚惶诚感,已具表称谢以闻。
窃惟天慈终始眷怜,故欲赋以厚禄,示以优礼。
不然一州之守,岂忧付属乏人!
臣忧患馀生,加之疾病,喘焉朝夕,难冀久存。
陛下所以爱臣,何啻天地父母。
令臣多尸廪赐,重贻亢满之殃,岂若赐以安闲,使有宁瘳之福?
伏望深垂简照,早赐矜从。
他日旅力复可驱驰,敢不致死以图报效!
臣无任。
乞宫观劄子(四) 北宋 · 王安石
臣某备位七年,初无分毫绩效,以病自列,获解繁机。
而误恩曲加,宠禄并过,岂臣庸朽,所可堪任?
况自涉春以来,众病并作,气满力惫,殆不可支。
其势如此,以尸厚禄,则有食浮之忧,以任州事,则有官旷之责。
计臣之分,无一可为。
故愿乞其不肖之身,休养岁月。
而玺书继至,训敕加严。
虽陛下示眷奖之意,始终不渝,而臣窃自度量,终难黾勉,以称万一。
徬徨跼踖,不知所言。
辄复干冒天威,期于得请而后已。
伏望陛下深垂简照,早赐矜从。
他日若获宁瘳,顾虽晚节末路,尚知补报,惟所驱策,岂敢辞免。
除已具表,谨具劄子陈乞。
臣无任。
乞宫观劄子(五) 北宋 · 王安石
臣某近四上表,乞以本官外除一宫观差遣。
伏蒙圣慈特降诏书,不允所乞,仍断来章。
蝼蚁之微,频烦宠谕。
臣之恳诚,已具累表。
愚衷激切,终冀矜从。
伏念臣荷国厚恩,未报万一,若非疾苦不能任事,岂敢数违训敕,以自取逋慢之诛?
但以病势日增,虽外视形色若无甚苦,而神耗于中,力惫于外,一有动作,即不可支,思虑恍然,事多遗忘。
以此居官,岂能塞责?
且一方之任,非独簿书狱讼在所省察,至于儆戒盗贼,辑安兵民,责在守臣,事实至重。
此岂精神衰耗、体力疲惫之人所可堪任?
伏望陛下加惠留听,察其所请出于诚然,早赐开允,则非独于臣私分得以自安,亦于陛下任使之际,无旷官废事之悔。
臣愚不胜至愿,谨复具劄子陈乞。
臣无任。
求退劄子(1072年6月22日) 北宋 · 王安石
臣伏奉手诏,令臣二十三日入见,臣明日当入见。
然臣之恳款,具如前奏所陈,匹夫之志有不可夺。
实望圣慈,必赐矜从。
已除观使乞免使相劄子(一) 北宋 · 王安石
臣某衰疾疲曳,难于自力,干慁天听,至于三四,逋慢训奖,罪当诛殛。
伏奉敕命,就除观使,俯从燕安之愿欲,犹假非分之名器。
鸿慈覆载,不啻天地,感激涕泗,无言以谕。
然以将相之禄,养疾于田里,历选近世勋贤,未有若斯比例。
臣愚无状,绩效不昭,欲以何名,敢此叨昧!
且臣蒙陛下识拔,序之群臣之右,当以粗知分义,为异庸人。
今若以衰残向尽之年,贪非所据,岂不自隳素守,而仰累陛下知人之明?
伏望圣慈察臣累奏,许以本官充使,于江宁府居住。
冀蒙瘳复,终誓糜捐。
所有敕命,臣未敢祗受。
除已具表,谨复具陈乞以闻。
干忤天威,臣无任。
已除观使乞免使相劄子(二) 北宋 · 王安石
臣某伏奉诏书,不允所乞。
祗荷圣训,丁宁备至,非臣庸朽,所可堪称。
伏自惟念,臣以疾病不胜从事之劳,而欲自休养,退归田里,乃分之宜。
尚恃眷怜,私窃自恕,而求以本官食宫观之禄于外,于臣之义,愧负已多。
而陛下乃欲使之兼将相之重而处于此,虽仰戴恩德为至厚矣,而臣历选前代,近至本朝,所以宠待勋旧之臣,无有斯比。
况臣久尸重任,绩效不昭,岂可度越前人,有此叨据?
是且上亏陛下名器不以假人之道,下伤愚臣知止之义。
伏望特垂睿听,早赐允从。
则非独于臣私分得以自安,亦于天下公论为协。
除已具表,谨复具劄子陈乞以闻。
臣无任。
已除观使乞免使相劄子(三) 北宋 · 王安石
臣某近以恳诚上干天听,伏蒙圣慈特降中使赉赐诏书,仍断来章。
臣以朴愚,久逋明命,罪谴之及,所不敢辞。
而陛下加惠宽矜,慰喻备至。
仰荷天地厚恩,非臣殒越所能报称。
然臣之恳恳,亦累具闻。
分义既所难受,臣亦何敢自已。
窃惟人君之御臣,以其任隆而责重,故委之高爵重禄而无难;
人臣自度其智力足以胜任而塞责,故受其高爵重禄而无愧。
此上下所以两得而能治安也。
今臣既以疲疹退归闾里,尚恃陛下眷存,谓其尝预政事,有夙夜之微勤,故敢求以本官食宫观之禄于外,已于理分为所非宜。
而陛下乃疏误恩,使兼将相之重。
臣愚不肖,病不任事,顾于陛下励精求治之时,不能自力以裨补万一,而坐尸名器如此其厚;
人臣之出力赴功,方任隆责重而有勋劳者,陛下将复何以处之?
此臣所以不敢也。
臣若茍贪,仰副训敕,而不知虑此,则非独于臣私义无以自全,亦于国家大体所损非细。
故复冒昧,期于得请而后已。
伏望陛下始终念察,早赐听许,则非独臣为幸。
臣无任。
已除观使乞免使相劄子(四) 北宋 · 王安石
臣某近再以恳诚,上干睿听,逋慢明训,方虞谴谪。
伏蒙天慈特差臣弟某赉赐诏书,不允所乞。
传谕德意,抚存备厚。
仰荷天地至恩,捐躯陨首,无以上报。
伏自惟念臣以衰病无劳之身,得请于外,虽能为上陈力,任一方之寄,以忝将相,尚为非分。
况今蒙恩宽假,得就燕闲,岂可坐而尸此,以养痾田里之中?
此臣所以不敢忘止足之义,而自取辱殆也。
所怀恳激,已具累奏。
虽陛下申加奖励,恩德有隆,而愚臣窃自揣称,终无可以叨昧之理。
伏望陛下俯垂闵察,早赐开允,则非独臣为幸甚。
除已具表,谨复具劄子陈乞以闻。
臣无任。
宣谕苏子元劄子(1076年5月24日) 北宋 · 王安石
臣适已见苏子元,具宣圣旨,然兵事贵速,忧在失时,恐子元往不如期。
邮行之疾,亦恐子元道路偶或有故稽留,则无及事。
臣愚谓宜递中赐郭逵等劄子,更录付子元,令申喻曲折。
郊宗议(1068年) 北宋 · 王安石
问:郊祀后稷以配天,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,二者皆配天也,或于郊之圆丘,或于国之明堂,或以冬之日至,或以季秋之月,或以祖,或以祢,或曰配天,或曰配上帝,其义何也?
对曰:天道升降于四时。
其降也,与人道交;
其升也,与人道辨。
冬日,上天与人道辨之时也,先王于是乎以天道事之;
秋则犹未辨乎人也,先王于是乎以人道事之。
以天道事之,则宜远人,宜以自然,故于郊、于圆丘;
以人道事之,则宜近人,宜以人为,故于国、于明堂。
始而生之者,天道也,成而终之者,人道也。
冬之日至,始而生之之时也;
季秋之月,成而终之之时也。
故以天道事之,则以冬之日至;
然人道事之,则以季秋之月。
远而尊者,天道也;
迩而亲者,人道也。
祖远而尊,故以天道事之,则配以祖;
祢迩而亲,故以人道事之,则配以祢。
郊天,祀之大者也,遍于天之群神,故曰以配天;
明堂则弗遍也,故曰以配上帝而已。
夫天与人异道也,天神以人事之,何也?
曰:所谓天者,果异于人邪?
所谓人者,果异于天邪?
故先王之于人鬼也,或以天道事之。
萧合稷黍,臭阳达于墙屋者,以天道事之也。
呜呼!
天人之不相异,非知神之所为,其孰能与于此?
此礼也尚矣,孔子何以独称周公?
曰:严父配天者,以得天为盛,天自民视听者也,所谓得天,得民而已矣。
自生民以来,能继父之志,能述父之事而得四海之欢心以事其父,未有盛于周公者也。
答圣问赓歌事 北宋 · 王安石
臣闻叙有典,秩有礼,命有德,讨有罪,皆天命也。
人君能敕正则治,不能敕正则乱,所以敕之不可以无。
其为一也,然为于可为之时则治,为于不可为之时则乱,故人君不可以不知时。
时有难易,事有大细,为难当于其易,为大当于其细,几者事细而易为之时也,故人君不可以不知几。
「帝庸作歌曰:『敕天之命,惟时惟几』」。
此之谓也。
人君虽知此,然贤臣不心悦而服从,则不能兴事造业而熙百工。
「乃歌曰:『股肱喜哉,元首起哉,百工熙哉』」!
此之谓也。
夫欲股肱之喜,盖有其道矣。
盖人君率其臣作而兴事,在明乎善而已,明乎善,在所为法以示人者当,所为法以示人者当,乃股肱之所以喜也。
股肱喜而事功成,事功成而能屡省以不怠废,此又股肱之所以喜也。
为是者在钦而已矣。
「皋陶拜手稽首,飏言曰:『念哉!
率作兴事,慎乃宪,钦哉!
屡省乃成,钦哉』」!
此之谓也。
盖宪者,为法以示人之谓也。
所为法以示人者,当率法慎为能,然钦慎而不明乎善,亦何能济?
故人君者以明乎善为难,茍明乎善矣,则人臣孰敢为不善,人臣无敢为不善,事其有不治者乎?
「乃赓载歌曰:『元首明哉,股肱良哉,庶事康哉』」!
此之谓也。
人君不务近其人,论先王之道以自明,而茍欲以耳目所见闻,总天下万事而断之以私智,则人臣皆将归事于其君,而不任其责,淫辞邪说并至,而人君听断不知所出,此事之所堕也。
「又歌曰:『元首丛脞哉,股肱惰哉,万世堕哉』」!
此之谓也。
然则人君欲股肱良而庶事康,不在乎他,在明乎善而已,明乎善,不可以责诸人也。
伏惟天锡陛下以尧舜之材,自秦汉以来欲治之主,固未有能彷佛者。
然百工未熙,庶事未康者,殆所谓近其人、论先王之道以自明者,尚有所缺,而非可以他求也。
臣昨日蒙德音,喻及《尚书》赓歌之事,而愚憧仓卒,言不及究,故敢复具所闻以献,伏惟圣心加察,幸甚!
看详杂议 北宋 · 王安石
臣今月二日至中书,曾公亮传圣旨以《杂议》一卷付臣看详,臣谨具条奏如后:
议曰:官有定员,则进趣虽多,不能为滥。
宜定台、省、监、寺之员,须有阙然后用。
臣某曰:今之台、省、监、寺之官,虽名曰职事官,而实非前代之所谓职事官,而与前代刺史等所带检校官无以异。
前代检校官之类,亦不能定员,待有阙然后拟。
前代所谓职事官,即今所谓差遣是也。
今之差遣,固已有定员,须有阙然后用人矣。
若欲令今所谓职事官亦有定员,则今职事官以差遣员数校之,几至两倍,而有功有考当陟者,又未有以禦之。
欲有定员,所谓可言而不可行者也。
议曰:内外之官,正其名称,出则正刺史、县令之名,入则还台、省之名。
臣某曰:前代有勋官,有散官,有检校官,有职事官。
勋官、散官当其有罪则皆得议请减,而应免官则又可以当官,而检校官与今行、守之官无异,故朝廷与夺,皆足以为人荣辱利害。
今散官、勋官、检校官既不足以为人荣辱利害,为人荣辱利害者,唯有职事官与差遣而已。
今若令内外官正其名称,出则正刺史、县令之名,入则还台、省之名,则是丞郎知州谓之刺史,京朝官知州亦谓之刺史,不知职事官之贵贱何以别乎?
又其禄秩位次,不知当复如何?
若同之,则理不可行,若不同,则与未名之时又何以异?
臣以为今州郡长吏谓之知州,非不正名,所领职事官乃与前代刺史等带检校官无异,何伤于正名而欲改之乎?
且汉以丞相史刺察州郡谓之刺史。
今欲名州郡长吏为刺史,则何得谓之正名?
议曰:罢官而止俸。
臣某曰:文王治岐,仕者世禄,武王克商,庶士倍禄。
盖人主于士大夫,能饶之以财,然后可责之以廉耻。
方今士大夫所以鲜廉寡耻,其原亦多出于禄赐不足,又以官多员少之故,大抵罢官数年而后复得一官。
若罢官而止俸,恐士大夫愈困穷而无廉耻。
士大夫无廉耻,最人主所当忧。
且邦财费省之大原,乃不在此。
议者但知引据唐事,乃不知唐时官人俸厚,故罢为前资,未至困乏。
今官人俸薄,则与唐时事不得同。
且不吝于与人以官,而欲吝于与官以禄,非计之得也。
议曰:以釐务实日并为三年,以叙磨勘之法,以符考绩之义。
臣某曰:今欲以釐务实日并为三年,以叙磨勘之法。
窃以为不釐务者非人情之所欲也,釐务者非人情之所苦也。
今等之无功,而釐务则计日得迁,等之无罪,而不釐务则不得计日而迁,恐未足以符考绩之义,而适足以致不均之怨也。
且黜陟之法,务在沮劝罪功,不知立法如此,有何沮劝?
议曰:置兵部审官院。
臣某曰:崇班以上置兵部审官院,此恐可议而行。
然崇班以上差遣,尽付之兵部,则不可行。
当约文字之法,相度所任轻重缓急,有付之审官者,有属之枢密者。
至于磨勘,则官视卿监以下,皆付之兵部审官可也。
议曰:置兵部流内铨,以代三班及置南曹。
臣某曰:三班院无以异于兵部流内铨,何必以代三班乎?
今三班自无阙事,而又增置南曹,则非省官之意。
议曰:废江淮荆浙发运使。
臣某曰:江淮荆浙发运使尝废矣,未几复置者,以不可废故也。
盖发运使废,则其本司职事,必令淮南转运使领之。
淮南转运所总州军已多,地里已远,而发运司据六路之会,以应接转输及他制置,事亦不少。
但以淮南转运使领发运,则发运一司事多壅废。
此盖其所以废而复置也。
臣比见许元为发运使时,诸路有岁歉米贵,则令输钱以当年额,而为之就米贱路分籴之,以足年额。
诸路年额易办,而发运司所收钱米常以有馀,或以其馀借助诸路阙乏。
其所制置利便,多如此类。
要在拣择能吏以为发运而已,废之不为便也。
议曰:废都水监。
臣某曰:都水监亦恐不可废。
今议者以谓比三司判官主领之时,事日烦,费日广,举天下之役,其半在于河渠堤埽,故欲废之。
此臣之所未喻也。
朝廷以为天下水利领于三司,则三司事丛,不得专意。
而河渠堤埽之类,有当经治,而力不暇给,故别置都水监,此所谓修废官也。
官修则事举,事举则虽烦何伤?
财费则利兴,利兴则虽费何害?
且所谓举天下之役半在于河渠堤埽者,以为不当役而役之乎?
以为当役而役之乎?
以为不当役而役之,则但当察官吏之不才,而不当废监;
以为当役而役之,则役虽多,是乃因置监,故吏得修其职而无废事也,何可以废监乎?
且今水土之利,患在置官不多,而不患其冗也。
议曰:合三部句院。
臣某曰:三部句院臣未知其详,然恐由近岁三司帐籍钩考之法大坏而不举,故三司句院有事简处。
若不然,则此三部句院理不可合。
议曰:提举百司,不当用内制,但用如张师颜者。
臣某曰:提举百司多用内制,而今患其与三司并行指挥,库务异同难禀。
臣以为唯权均体敌,乃可以相检制,事有异同,则理有枉直。
近在阙门之外,则非理皆得上闻,库务官司,亦何嫌于难禀,今若只用张师颜者一人,与三司表里纲纪细务,则恐与三司权不均、体不敌,虽足以纲纪细务,而三司措置,百司失理,莫能与之抗议。
今使内制一人总其权以敌三司,又使如张师颜者一人,躬亲点检细事,小既足以究察诸司奸弊,大又足以检制三司。
如此处置,未为失也。
若以为费与当省,则提举百司,于内制但为兼职,废之何所省乎?
议曰:废宫观使副都监。
臣某曰:宫观置使、提举、都监,诚为冗散。
然今所置,但为兼职,其有特置,则朝廷礼当尊宠,而不以职事责之者也。
废与置,其为利害亦不多。
若议冗费,则宫观之类,自有可议,非但置使、提举、都监为可省也。
议曰:外则并郡县。
臣某曰:中国受命至今百馀年,无大兵革,生齿之众,盖自秦汉以来莫及。
臣所见东南州县,大抵患在户口众而官少,不足以治之。
臣尝奉使河北,疑其所置州县太多,如雄、莫二州,相去才二十馀里。
闻如此者甚众,其民徭役固多,财力彫弊,恐亦因此。
然臣不深知其利害,不敢有言。
议曰:诏执事之臣下逮有司,俾行审官铨选之职,稍稍宽假,使时有简拔。
臣某曰:今朝廷使监司守倅及知杂以上,各以所知同罪荐举人材,然尚患其所举不如举状。
今若令有司行审官铨选之职,时有简拔,臣恐以一二人之耳目,不足以尽天下之材,而所简拔,不足以塞士大夫之非议。
又其所任或不免交私,则于时政徒有所损而已。
议曰:择判、司、簿、尉三考四考有两纸三纸举状者引对,给笔札,条为治目,不拘文辞,咸以事对。
命官考验,有理趣者除县令。
三考绩效有闻,委提刑、转运上其实状,除京官,再入两任知县,如政绩显白,与减一任通判,便除知州。
臣某曰:议者以为近世县令最卑,有出身三考,无出身四考,不问其人材如何,但非赃犯,则以次而授焉,甚非重民安本之谊。
臣以为今有出身三考,无出身四考,皆有三人举主,乃得为县令,非不问其人材如何而特以次授也。
盖近岁朝廷举令之法最善,故近岁县令亦稍胜于往时。
但朝廷诱养之道未纯,督察之方未尽。
大抵人才难得,非特县令乏人。
今议者欲择判、司、簿、尉三考四考有两纸三纸举状者引对,欲除以为令,则与举令之法无甚异也。
若欲以笔札条对,求治民之材,臣恐不必得治材之实,但得能文辞谈说者尔。
又以为绩效有闻,则提刑、转运上其实状,即除京官。
若令提刑、转运举者至于五人,而后与转京官,则得转京官者少。
若但要提刑、转运举状,不必五人而后转,则如此选擢之人,何以知其贤于举令,而遽优异之如此?
又以为两任知县,政绩显白,与减一任通判,便除知州。
不知政绩如何而可以谓之显白?
若有殊尤可赏,则朝廷自当选擢及有升任指挥;
若不足以致选擢及升任指挥,则其政绩不为甚异。
政绩无甚异,而更不用关升之法,便减一任通判,与除知州,臣恐入知州者愈冗,而所除又未必贤。
右,臣所闻浅陋,不足以知治体,谨具条奏,并元降杂议封上。
取进止。
详定十二事议 北宋 · 王安石
起居舍人司马光起请:「旧官九品之外,别分职任差遣为十二等,以进退群臣。
十二等之制:宰相第一,两府第二,两制以上第三,三司副使、知杂御史第四,三司判官、转运使第五,提点刑狱第六,知州第七,通判第八,知县第九,幕职第十,令录第十一,判、司、簿、尉第十二。
其馀文武职任差遣,并以此比类为十二等。
若上等有阙,则于次之中择才以补之」。
奉圣旨,两制详定闻奏。
王圭等详定:司马光起请难尽施行外,「致治之要,在任官之久。
欲乞知州令满三年为一任;
通判人缘审官院见今员多阙少,候将来差遣得行亦别取指挥;
知县人今后初入者,并满六周年方入通判。
仍乞下审官详定条约闻奏」者。
臣愚以谓司马光十二等之说,王圭等既以为难行,而圭等所议知州三年为一任,知县六年方入通判,亦无补于官人失得之数。
朝廷必欲大修法度,甄序人材,则以至诚恻怛求治之心博延天下论议之士,而与之反复,必有至当之论可施于当世。
凡区区变更,而终无补于事实者,臣愚窃恐皆不足为。
议茶法(1060年3月25日) 北宋 · 王安石
国家罢搉茶之法,而使民得自贩,于方今实为便,于古义实为宜。
而有非之者,盖聚歛之臣将尽财利于毫末之间,而不知「与之为取」之过也。
夫茶之为民用,等于米盐,不可一日以无。
而今官场所出皆粗恶不可食,故民之所食大率皆私贩者。
夫夺民之所甘,而使不得食,则严刑峻法有不能止者,故鞭扑流徒之罪未常少弛,而私贩、私市者亦未尝绝于道路也。
既罢搉之之法,则凡此之为患,皆可以无矣。
然则虽尽充岁入之利,亦为国者之所当务也。
况关市之入,自足侔昔日之利乎?
昔桑弘羊兴榷酤之议,当时以为财用待此而给,万世不可易者,然至霍光不学无术之人,遂能屈其论而罢其法,盖义之胜利久矣。
今朝廷之治方欲刬百代之弊,而复尧舜之功,而其为法度,乃欲出于霍光之所羞为者,则可乎?
以今之势,虽未能尽罢搉货,而能缓其一,亦所以示上之人恤民之深而兴治之渐也。
彼区区聚歛之臣,务以求利为功,而不知与之为取,上之人亦当断以义,岂可以人人合其私说然后行哉?
扬雄曰:「为人父而搉其子,纵利,如子何」?
以雄之聪明,其讲天下之利害宜可信。
然则今虽国用甚不足,亦不可以复易已行之法矣。
是以国家之势,茍修其法度,以使本盛而末衰,则天下之财不胜用,庸讵而必区区于此哉?
茶商十二说(1060年3月25日) 北宋 · 王安石
臣窃以须仰巨商有十二之损,为害甚广,请试陈之。
须仰巨商,巨商数少,相率既易,邀贱遂繁,故有场饶明减闇减,累累不已,岁数百万,是饶减之损,一也。
又既仰巨商,巨商稀少,积压等候,陈损既多,或弃或焚,或充杂用,此税既陷,正税又饶,是陷税之损,二也。
又既仰巨商,饶丰价薄,园民困耗,逋欠岁程,至如石桥一场,祖额一百七万,而近岁买纳才得十万,而亏及累年,便乞减额,是退额之损,三也。
又既仰巨商,须凭力禁,是以搜捉之旅所在屯布,掩缉之众弥占川落,官员请俸,卒旅衣粮,扰民费财,总计不细,是力禁之损,四也。
又既仰巨商,须置搉务,诸郡津置或数千里,所载纲运率自省破,船材兵费,风波盗窃,每岁之计不为不甚,是远萃之损,五也。
又既仰巨商,必先多备,茶体轻怯,难掌易损,架阁利燥,封角利密,而官数浩瀚,堆积敖廪,风枯雨湿,气味失夺,俟售待给,已反陈损,是堆积之损,六也。
又失物分轻则得众,得众则易竭。
今仰巨商,本不及数千缗则不能行,是分重而不得众也,故难竭而成积滞,分重之损,七也。
又凡货利己则精心,精心则货善,货善则易售。
今仰巨商,非己甚众,始从小户,次输主人,方纳官场,复支商旅,是以小户偷窃,主人殽杂,奸吏容庇,皆以非己而致货不善也,是非己之损,八也。
又既仰巨商,遂为二等,新好者支算商旅,低陈者留卖南中,食用不堪,遂皆私易,故一县大率每岁以茶被刑者往往百数,是烦刑之损,九也。
又既仰巨商,茶多积坏,坏不堪卖,遂转蚕茶,俵给户民,悉不堪食,虚纳所直,诸郡甚多,是剜本之损,十也。
又巨商悉系通商南方,尽从官卖,官卖既不堪食,多配寺院、茶坊,茶多弃损,钱实虚歛,是削民之损,十一也。
既仰巨商,货终难尽,诸般折给,从是生焉,虽依元价折钱变卖,杂收什一,请实虚损,官亦虚损,是刻士之损,十二也。
其为害广也如此,不可不去也。
乞制置三司条例 北宋 · 王安石
窃观先王之法,自畿之内,赋入精粗,以百里为之差,而畿外邦国各以所有为贡。
又为经用通财之法以懋迁之。
其治市之货财,则亡者使有,害者使除;
市之不售、货之滞于民用,则吏为歛之,以待不时而买者。
凡此非专利也。
盖聚天下之人,不可以无财;
理天下之财,不可以无义。
夫以义理天下之财,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,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,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,而轻重歛散之权不可以无术。
今天下财用窘急无馀,典领之官拘于弊法,内外不以相知,盈虚不以相补。
诸路上供,岁有定额,丰年便道,可以多致,而不敢不赢;
年俭物贵,难于供备,而不敢不足。
远方有倍蓰之输,中都有半价之鬻。
三司发运使按簿书、促期会而已,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。
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,则遣使划刷,殆无馀藏,诸司财用事,往往为伏匿,不敢实言,以备缓急。
又忧年计之不足,则多为支移折变,以取之,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
而朝廷所用之物,多求于不产,责于非时,富商大贾因时秉公私之急,以擅轻重歛散之权。
臣等以谓发运使总六路之赋入,而其职以制置茶、盐、矾税为事,军储国用,多所仰给,宜假以钱货,继其用之不给,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。
凡籴买税歛上供之物,皆得徙贵就贱,用近易远,令在京库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,得以从便变卖,以待上令。
稍收轻重歛散之权归之公上,而制其有无,以便转输,省劳费,去重歛,宽农民,庶几国用可足,民财不匮矣。
所有本司合置官属,许令辟举,及有合行事件,令依条例以闻奏,下制置司参议施行。
进二经劄子(1077年) 北宋 · 王安石
臣蒙恩免于事累,因得以疾病之馀日,覃思内典。
切观《金刚般若》、《维摩诘所说经》,谢灵运、僧肇等注多失其旨,又疑世所传天亲菩萨、鸠摩罗什、慧能等所解,特妄人窃藉其名,辄以己见,为之训释。
不图上彻天听,许以投进。
伏维皇帝陛下宿殖圣行,生知妙法,方册所载,象译所传,如天昭旷,靡不帱察,岂臣愚浅,所敢冒闻?
然方大圣以神道设教,觉悟群生之时,羽毛皮骼之物,尚能助发实相,况臣区区,尝备顾问,又承制旨,安敢蔽匿?
谨缮录上进。
干浼天威,臣无任惶愧之至!
论舍人院条制劄子 北宋 · 王安石
准月日中书劄子,奉圣旨指挥,今后舍人院不得申请除改文字者。
窃以为舍人者,陛下近臣,以典掌诰命,为职司所当参审。
若词头所批,事情不尽,而不得申请,则是舍人不复行其职事,而事无可否,听执政所为。
自非执政大臣欲倾侧而为私,则立法不当如此。
前日具论,冀蒙陛下审察,而至今未奉指挥。
臣等不知陛下以今月八日指挥为是而不改乎?
将不必以为是,而特以出于执政大臣之所建而不改乎?
将陛下视臣等所奏,未尝可否,而执政大臣自持其议而不肯改乎?
以为是而不改,则臣等考寻载籍以来,未有欲治之世,而设法蔽塞近臣论议之端如此者也。
不必以为是,而特以出于执政大臣所建而不改,是则陛下不复考问义理之是非,一切茍顺执政大臣所为而已也。
若陛下视臣等所奏,未尝有所可否,而执政大臣自持其议而不肯改,则是政已不自人主出,而天下之公议废矣。
此所以臣等惓惓之义,不能自已者。
臣等窃观陛下自近岁已来,举天下之事,属之七八大臣。
天下之初亦翕然幸其所能为,救一切之弊。
然方方今大臣之弱者,则不敢为陛下守法以忤谏官御史,而专为持禄保位之谋。
大臣之彊者,则挟圣旨、造法令,恣改所欲,不择义之是非,而谏官、御史,亦无敢忤其意者。
陛下方且深拱渊默,两听其所为而无所问,安有朝廷如此,而能旷日持久而无乱者乎?
自古乱之所生,不必君臣为大恶,但无至诚恻怛求治之心,择利害不审,办是非不早,以小失为无伤而不改,以小善而为无补而不为,以阿谀顺己为悦而其说用,以直谅逆己为讳而其言废,积事之不当,而失人心者众矣,乃所以为乱也。
陛下以臣等所言为是,则宜以至诚恻怛欲治念乱之心,考覈大臣,改修政事,则今月八日指挥为不当先改矣。
若以臣等所言为非,则臣等狂瞽,不知治体,而诬谤朝廷政事,当明加贬斥,以惩妄言之罪,则别选才能通达之士以补从官。
臣等受陛下宠禄,典领朝廷职事,不得其守,则义不得不言。
而朝廷以为非也,则义不敢辞贬斥。
伏乞详酌,早赐指挥。
论孙觉令吏人写章疏劄子(熙宁元年七月)(1068年) 北宋 · 王安石
臣今日蒙宣谕召,以孙觉令吏人写论列大臣章疏。
臣初亦怪其不能谨密,但疑此朋友所当诲责,非人主所当谴怒。
继又反复思惟,陛下以觉为可听信,故擢在谏官,进贤退不肖,自其职分,所当论列。
虽扬言于朝,以迪上心,于义未为失也。
但令吏人书写章疏,诚不足加以谴怒。
凡人臣当谨密者,以君子小人消长之势未分,言有漏泄,或能致祸,如其不密,则害于其身。
若遭值明主,危言正论,无所忌惮,亦何谨密之有乎?
惟有奸邪小人,以枉为直,惧为公论之所不容,则惟恐其言之不密。
若得此辈在位,陛下何所利乎?
若陛下疑觉有交党之私、招权之奸,则恐盛德之世,不宜如此。
魏郑公以为上下各存形迹,则国之废兴,或未可知。
若陛下不考察邪正是非,而每事如此猜防,则恐善人君子,各顾形迹,不敢尽其忠谠之言,而奸邪小人,得伺人主之疑,行谗慝也。
若陛下恐陈升之闻此,或不自安,臣亦以为不然。
汉高祖,雄猜之主也。
然鄂千秋论相国萧何功次,而高祖不疑,乃更加赏,亦不闻萧何以此为嫌。
陛下圣明高远,自汉以来,令德之祖,皆未有能企及陛下者,每事当以尧舜三代为法,奈何心存末世褊吝之事乎?
《书》曰:「任贤勿贰,去邪勿疑」。
不明知其贤,而任之以为贤,不明见其邪,而疑之以为邪,非尧舜三代之道也。
陛下以臣为可信,故圣问及之,臣敢不尽愚?
今日口对,未能详悉,故谨具劄子以闻。
谋杀罪议(熙宁元年八月) 北宋 · 王安石
《刑统》杀伤罪名不一,有因谋,有因斗,有因劫囚窃囚,有因略卖人,有因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,有因强奸,有因厌魅咒咀,此杀伤而有所因者也。
惟有敌杀伤则无所因,故《刑统》因犯杀伤而自首,得免所因之罪,仍从故杀伤法。
其意以为于法得首,所因之罪既已原免,而法不许首,杀伤刑名未有所从,唯有故杀伤为无所因而杀伤,故令从故杀伤法。
至今因犯过失杀伤而自首,则所因之罪已免,唯有杀伤之罪未除。
过失杀伤,非故杀伤,不可亦从故杀伤法,故《刑统》令过失者从本过失法,至于斗杀伤,则所因之罪常轻,杀伤之罪常重,则自首合从本法可知。
此则《刑统》之意,唯过失与斗当从本法,其馀杀伤得免所因之罪,皆从故杀伤罪科之。
则于法所得首之罪皆原,而于法所不得首之罪皆不免,其杀伤之情本轻者自从本法,本重者得以首原。
今刑部以因犯杀伤者谓别因有犯,遂致杀伤。
窃以为律但言因犯,不言别因,则谋杀何故不得为杀伤所因之犯?
又刑部以始谋专为杀人,即无所因之罪。
窃以为律谋杀人者徒三年,已伤者绞,已杀者斩。
谋杀与已伤、已杀,自为三等,刑名因有谋杀徒三年之犯,然后有已伤、已杀绞斩之刑名,岂得称别无所因之罪?
今法寺、刑部乃以法得首免之谋杀与法不得首免之已伤合为一罪,其失律意明甚。
臣以为亡谋杀已伤按问,欲举自首合从谋杀减二等论。
然窃原法寺、刑部所以自来用例断谋杀已伤不许首免者,盖为律疏但言假有因盗杀伤,盗罪得免,故杀伤罪,仍科遂引为所因之罪,止谓因盗杀伤之类。
盗与杀伤为二事,与谋杀杀伤类例不同,臣以为律疏假设条例,其于出罪则当举重以包轻。
因盗伤人者斩,尚得免所因之罪,谋杀伤人者绞,绞轻于斩,则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。
然议者或谓谋杀、已伤,情理有甚重者,若开自首则或启奸,臣以为有司议罪惟当守法,情理轻重则敕许奏裁。
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罪,则法乱于下,人无所措手足矣。